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发布第 68 版《危险品规则》(DGR 2027),全面整合了 ICAO《技术细则》2027-2028 版及 IATA 危险品委员会的最新修订。新版本在钠离子电池独立归类、锂电池旅客携带限制、包装标记规范等方面做出重大调整,将深刻影响电池及新能源产业链的航空运输合规工作。
本文聚焦与电池、储能及新能源行业密切相关的核心变更,逐条解读法规要求,助力企业提前布局合规策略。
一、第 68 版 DGR 概述
第 68 版 DGR 适用于 2027 年国际航空危险品运输,综合了 ICAO 及 IATA 的最新决议。从行业视角看,核心变化集中在三方面:一是钠离子电池作为独立品类纳入管理体系,新增专用 UN 编号及包装要求;二是大幅收紧锂电池旅客携带规则,明确充电宝数量限制及备用电池上限;三是系统性补充针对钠离子电池及混合电池的包装说明与特殊规定。
▶ 钠离子电池:新增 UN 3564 专用编号,数据记录仪例外范围扩充
▶ 混合电池:新增锂离子 + 钠离子混合电池分类判定条款
▶ 充电宝:旅客最多携带 2 个,备用电池上限从 20 个降至 18 个
▶ 轮椅/助行器:锂电池限值改为“每台设备 300Wh"
▶ 锂金属电池:新增 UN 3563(安装于货运单元内)
▶ 包装说明:20 余项修订,纽扣电芯不计入数量限制
二、钠离子电池:正式纳入航空运输管理体系
第 68 版 DGR 标志着钠离子电池作为独立品类正式进入国际航空危险品运输法规框架。以下是涉及钠离子电池的核心变更:
危险品表新增以下条目,为钠离子电池提供专用运输编号:
| UN 编号 | 运输专用名称 | 说明 |
|---|---|---|
| UN 3564 | 安装于货运单元内的钠离子电池 | 新增条目,为货运单元内集成的钠离子电池提供专用编号 |
| UN 3563 | 安装于货运单元内的锂金属电池 | 新增条目,与 UN 3564 对应,覆盖锂金属电池 |
第 1 章适用范围中,数据记录仪的例外条款已扩充至特定的钠离子电池。符合条件的数据记录仪中使用钠离子电池,在满足特定要求下可适用例外条款,无需按完整危险品程序运输。
第 3 章分类部分新增条款 3.9.2.6.1(h),适用于锂离子电芯与钠离子电芯组合构成的混合电池。同时新增特殊规定 A235,明确含钠离子电芯与锂电芯/电池的混合电池分类要求,回应了行业对“锂钠混合”技术路线的合规需求。
多项现有特殊规定补充了钠离子电池相关适用说明:
◆ 特殊规定更新:A107、A185、A213、A225、A228 条款均新增锂/钠电池相关适用说明
◆ A214:新增补充指引,区分电池驱动车辆与电池驱动设备的分类差异
◆ A235:全新条款,专门针对钠离子电芯与锂电芯/电池混合构成的电池分类要求
多项包装说明新增钠离子电池相关要求,涉及编号包括:130、200、220、222、378、459、497、570、603、650、950、951、952、955、962、Y963、964、965、966、967、968、969、970、972、975 和 978。此外,还涉及原型电池的文字修订。
钠离子电池正式纳入 DGR 管理体系后,相关企业在进行航空运输前,需确认产品已按照新版包装说明完成分类与包装测试。专业机构可提供钠离子电池 UN 38.3 测试、分类鉴定及包装性能验证等技术服务。
三、锂电池运输规则的重要调整
第 2.3.5.8 条款重要修订,明确区分充电宝和备用电池,并设定具体数量上限:
| 项目 | 第 67 版及之前 | 第 68 版(2027) | 变化 |
|---|---|---|---|
| 充电宝数量上限 | 未明确区分 | 最多 2 个 | 首次明确 |
| 备用电池数量上限 | 20 个 | 18 个 | 减少 2 个 |
| 超额豁免 | — | 承运人可允许超过 18 个备用电池 | 保留弹性 |
| 充电宝超额 | — | 不得允许超过 2 个充电宝 | 无弹性 |
修订后的 2.3.1.4 条款明确:额定能量超过 100Wh 的锂离子电池充电宝,禁止由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
充电宝与备用电池的数量限制独立计算。携带 2 个充电宝的同时,仍可携带最多 18 个备用电池。但承运人不得允许超过 2 个充电宝,此限制无弹性空间。
第 2.3.2.4 条款针对锂离子电池驱动的助行器进行重要修订,核心变化是从“以电池为限值”转变为“以设备为基准”:
◆ 计算基准变更:限值计算方式从“以电池为限值基准”改为“以设备为限值基准(每台设备 300Wh)”
◆ 额外要求:针对安装电池总能量超过每台设备 300Wh 的助行器,新增额外要求
◆ 审批要求:2.3.2.2 和 2.3.2.3 条款同步修改,强调必须获得承运人批准
◆ 便携式设备:电池限量明确按“每台设备”为单位计算
危险品表新增 UN 3563“安装于货运单元内的锂金属电池”,为集成在货运单元中的锂金属电池提供专用运输编号,与钠离子电池的 UN 3564 形成对应。
多项与锂电池相关的特殊规定进行了修订:
◆ A88:消除关于“低产量”和“年量产”判别引发的不确定性
◆ A26/A103:适用范围扩充,除制冷机外新增加热机
◆ A214:新增补充指引,区分电池驱动车辆与电池驱动设备的分类差异
◆ 多项条款:A107、A185、A213、A225、A228 均新增锂/钠电池相关适用说明
针对包装说明 967、970 和 978 第 II 部分,当考虑包装内电芯数量不超过 4 个或电池不超过 2 块的限制时,设备内的纽扣电芯不计入该数量限制,为含纽扣电池的设备运输提供便利。
四、旅客携带危险品规则的结构性调整
原表 2.3.A 已拆分为三个独立表格,逻辑更加清晰:
| 表格 | 内容 | 说明 |
|---|---|---|
| 表 2.3.A | 需要经承运人批准的条目 | 需审批后方可携带 |
| 表 2.3.B | 无需承运人批准的条目 | 可直接携带 |
| 表 2.3.C | 禁止旅客/机组携带的条目 | 过渡性内容,预计第 70 版删除 |
◆ 电气隔离电池:新增 2.3.0.9 条款,应对旅客携带电气隔离电池的新关注点
◆ 条款合并:原 2.3.1.2 与 2.3.1.4 合并,新增注释确认禁令对警务机构配发设备也适用
◆ “个人自用”定义:新增注释说明“个人自用”在旅客与机组携带危险品中的内涵
◆ 批准要求明确:2.3.2 至 2.3.4 小节补充说明,明确此类物品须经承运人批准方可携带
第 1 章对承运人责任进行了多项补充:
◆ 1.4.2:明确承运人运行手册须持续保持最新有效版本,并制定处理须经批准的危险品的配套程序
◆ 1.4.3:新增段落,要求承运人考量须经批准的危险品起火可能性及在航空器安全着陆前控制事态的能力
◆ 1.4.4:要求承运人制定旅客申请携带特定危险品的审批办理要求
第 2.5 节新增内容:机组人员为与航空器运行相关之目的携带及使用充电宝时,相关要求须在运行手册或其他手册中予以说明。机组人员为个人用途携带及使用充电宝则须遵守 2.3 节中的通用要求。
五、包装与标记要求的修订
第 7 章标记和标签部分对电池标记进行了重要更新:
◆ 旧版标记淘汰:此前带有电话号码栏位的旧版本电池标记已被淘汰
◆ 过渡期处理:旧版本标记不应作为拒绝包装件的唯一依据
◆ 使用建议:建议托运人使用现行版本的电池标记
◆ 粘贴位置:如货物需同时粘贴电池标记和其他危险性标签(第 9 类电池危险性标签除外),电池标记应与其余危险性标签放在同一箱面
集合包装的标记要求进行了修订和澄清:无需将内部包装件上的每一个标记都复制在集合包装上。从安全角度而言,集合包装标记用于体现内部所含危险品的总数量。现已配套给出示例。
第 5 章对以下包装说明进行了修订:130、200、220、222、378、459、497、570、603、650、950、951、952、955、962、Y963、964、965、966、967、968、969、970、972、975 和 978。修订主要涉及新增钠离子电池相关要求、原型电池文字修订,以及纽扣电芯不计入数量限制等内容。
第 6 章修改旨在与联合国《规章范本》保持一致,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
六、其他重要变更
除上述电池相关条目外,危险品表还新增了以下条目:
◆ UN 3561:氯苯酚类,腐蚀性,毒性,固体,未另作规定
◆ UN 3562:氯苯酚类,腐蚀性,固体,未另作规定
◆ 磁共振成像设备:新增条目,提供交叉引用指向对应“物品”条目及特殊规定 A236
◆ A236:为便利现代磁共振成像设备(MRI)的运输提供支持
◆ A239:内容复制自 A801,A801 同步废止
◆ A808:适用于已停用的 UN 编号与运输专用名称,在危险品表中保留两年
◆ 3.1.1:爆炸品分类定义小幅修订
◆ 3.2.5.2.5/3.2.5.2.6:次要危险性分类修订,新增气溶胶内容物禁止条款
◆ 3.6.2.2.2.1.3:明确国家实体可就感染性物质分类提供额外指导
◆ 3.11.4:新增特定有机物质样品按 C 型自反应物质运输的内容
2.8.1 国家差异方面,阿根廷、菲律宾、斯里兰卡和乌克兰已根据 ISO 国家代码修改,共记录到 17 个国家或地区的重要变更或显著新增差异。
2.8.3 承运人差异方面,本次多项修订仅在文字编辑层面调整,未改动条款原意。重复现有规定的差异被删除。删除承运人差异中涉及 COMAT 的表述,在 2.5.2 小节新增注释予以说明。2027 年 IATA 将筹备第 69 版 DGR,进一步清理不符合 2.8.3.2 节标准的承运人差异条款。
◆ 第 1 章:新增用于输血为目的的血液及血液成分例外条款
◆ 2.6.2.2:明确例外数量要求仅适用于物质,不适用于物品
◆ 第 8 章:8.1.6.9.2 顺序二第 6 步重新调整结构,逻辑更清晰
◆ 第 9 章:更新基于配装组的爆炸品隔离要求
◆ 附录 A/C:术语部分与有机过氧化物清单按联合国《规章范本》更新
七、企业应对建议
第 68 版 DGR 预计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以 IATA 官方公布为准)。针对电池及新能源产业链企业,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 步骤 | 行动内容 | 关键要点 |
|---|---|---|
| 第一步 | 确认产品分类 | 钠离子电池需按新 UN 编号分类;混合电池按 3.9.2.6.1(h) 和 A235 判定 |
| 第二步 | 更新包装说明 | 核查产品适用的包装说明是否在修订清单内,按新版要求调整包装方案 |
| 第三步 | 更新标记标签 | 淘汰旧版电池标记(含电话号码栏位),使用现行版本;确认粘贴位置符合新规 |
| 第四步 | 梳理旅客产品线 | 如涉及充电宝、备用电池等旅客携带产品,更新产品说明书和合规指引 |
| 第五步 | 关注承运人差异 | 核查目的地国家差异和承运人差异,确认无新增限制影响运输 |
专业检测机构可为企业提供以下技术支持:电池 UN 38.3 测试、钠离子电池分类鉴定、包装性能验证、危险品运输安全评估等。建议企业在第 68 版 DGR 生效前完成产品摸底测试,确保运输合规无缝衔接。
第 68 版 DGR 的发布,标志着国际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体系对新兴电池技术的响应正在加速。钠离子电池的正式纳入、混合电池分类条款的增设、旅客携带规则的收紧,均反映出监管层面对电池安全运输的持续关注。
对于电池及新能源企业而言,及时掌握法规变更、提前开展合规测试、建立完善的运输安全管理体系,不仅是满足监管要求的必要之举,更是保障产品全球流通竞争力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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