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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芳:“商业维权”与恶意诉讼之区辨

王艳芳:“商业维权”与恶意诉讼之区辨 知产财经观
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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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王艳芳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数据显示,全国

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受理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件从 2022 年的 74 件激增至 2023 年的 152 件,同比增长超 105%。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更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为此,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联合知产财经举办专题研讨会,探讨企业应对困境及解决之道。会上,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艳芳就"‘商业维权’与恶意诉讼之区辨”发表主题演讲,本文对其核心观点进行整理。

王艳芳教授从概要、典型案例、司法实践态度及个人建议四个维度展开论述。

一、恶意诉讼概况与数据洞察

(一)概念界定

恶意诉讼情形复杂,难以一概而论。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原告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法权利基础;二是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权益或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恶意;三是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经济损失或竞争优势削弱。

(二)案件数据统计分析

基于相关数据库统计,针对“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分析显示:

图一:案由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时间分布上,此类案件并非新近出现,但近两年尤为突出。

图二:恶意诉讼的地域分布

地域分布上,案件多集中于浙江、江苏、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图三:恶意诉讼审理程序

程序分布上,一审 176 件,二审 167 件,再审 7 件。

图四:恶意诉讼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方面,30 天内审结 28 件,31-90 天 51 件,91-180 天 36 件,181-365 天 35 件,超过 1 年 25 件。

图五:恶意诉讼的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显示,全部驳回 50 余件,原告撤诉 40 件,法院驳回率较高。

图六:恶意诉讼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中,维持原判 91 件,改判 45 件,维持原判概率极高。

数据表明,恶意诉讼不仅困扰当事人,更导致司法资源巨额浪费。据统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达 54 件。最高院本应专注于统一裁判标准及审理重大指导案例,大量精力被此类案件消耗,实质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图七:不同法院审理的恶意诉讼案件数量

二、典型案例分析

近年来,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首的各级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致力于规范诚信诉讼。

案例一:(2018)最高法民再 388 号

该案中,中兴达公司针对同一款地垫产品,在明知被控产品属于现有设计且前案已判决不侵权的情况下,仅凭专利权评价报告再次起诉,随后又申请撤诉。最高法院指出,行使诉权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明知不构成侵权仍提起诉讼,难谓善意维权,故维持原判。

案例二:(2019)最高法民审 366 号裁定

判断恶意需考量权利基础认知能力及诉讼目的。比特智能科技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其涉案商标系抢注,且先后对多家代工企业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最高法院认定其并非以依法维权为目的,而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滥用,维持江苏高院判决。

复杂案例:商业维权与滥用诉权交织(2023)最高法知民终 235 号

该案涉及润德鸿图公司及柏瑞润兴公司,两关联公司在 2017 年至 2023 年间提起侵权诉讼达 7000 余件,主要起诉小微零售商并获巨额赔偿。最高法院指出,权利人将本可一次解决的纠纷拆分诉讼,采取“诱导侵权”、“一事两诉”等手段,增加了被告诉累,造成司法资源不合理耗费,认定为滥用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院强调应打击侵权源头而非仅起诉终端零售商,但王艳芳教授认为,权利人依法选择起诉对象(包括终端零售商)是其正当权利,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认定,不应过度限制诉权选择。

三、司法实践对商业维权的态度

(一)平衡视角:多起诉讼不等于商业维权

司法实践引导认为,批量诉讼未必是恶意商业维权。鉴于侵权多发,权利人委托专业团队批量处理纠纷往往是更经济高效的方式。如 (2021) 京 73 民终 3687 号案中,法院明确权利人制止侵权、弥补损失的诉讼行为并无不当。

(二)商业维权的特征总结

最高法院调研指出,商业维权具有规模性、明显商业性,本质上属合法维权,但若导致专利保护制度异化或与恶意维权交叉,则需警惕。

(三)政策导向:(2022) 最高法民再 274 号

该裁定重申,若将“维权”作为牟利工具,将“诉讼”作为盈利途径,不仅背离知识产权保护宗旨,亦扰乱市场秩序并浪费司法资源,此类行为不应受到鼓励。

四、个人观点与建议

(一)核心观点

  1. 合法维权仍是主流,应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避免因噎废食。
  2. 需区分商业维权的具体情形,不能将其直接等同于恶意诉讼或滥用诉权。
  3. 应深入分析商业维权存在的成因,部分是为提高效率,部分则是利用制度漏洞牟利。
  4. 对于利用法定赔偿制度批量牟利的行为,应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而非简单地在末端打击多起诉讼行为。
  5. 是否构成滥用权利需结合个案事实综合判断。

(二)对策建议

  1.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最高法院统筹下,依托大数据平台,建立全国范围内关联案件分享与沟通机制,打破信息孤岛。
  2. 优化赔偿标准:从源头解决问题,探索法定赔偿的精准计算与标准统一,引导商业维权规范化、效率化,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3. 强化规制与惩戒:加强对恶意诉讼的规制。除支持合理开支外,对于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判令赔偿,必要时给予民事制裁。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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