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8 月 10 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海牙地方分庭就 Maxell Ltd.诉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等专利侵权及无效反诉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 Maxell 持有的欧洲专利 EP 2 061 230(EP230)无效,并驳回其针对三星 Galaxy 系列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侵权指控。
案件背景
Maxell 是一家日本消费电子企业,涉案专利 EP 2 061 230 名为“便携式终端、信息处理装置及内容显示系统”,主要涉及移动终端与外部设备间的内容传输及显示切换技术。该方案允许用户将手机上的视频或内容无缝切换至电视等外部设备继续播放,并在切换后保留移动端的控制权限。
Maxell 指控三星 Galaxy 系列相关产品侵犯该专利第 1、2、5 及 6 项权利要求,请求法院颁布禁令并要求产品下架、销毁及召回。三星方面否认侵权,并反诉主张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专利无效。
法院观点
关于新颖性的认定
在有效性审查中,UPC 重点分析了三星提交的现有技术文献 D3(US 2006/0263048 A1)。D3 同样披露了一种通过移动终端控制播放设备并进行内容转移的系统,其中包含发送内容识别信息及播放位置数据的步骤。
Maxell 辩称,EP230 要求传输反映用户操作状态的“历史信息(history information)”,而 D3 中的播放位置数据不足以构成历史信息。法院对此予以驳回,指出“历史信息”无需记录完整操作日志,只要相关信息能反映用户此前操作并影响内容显示状态即可。因此,用户暂停播放时产生的位置数据即属于历史信息。基于此,UPC 认定 D3 已公开 EP230 权利要求 1 的全部技术特征,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的认定
为维持专利效力,Maxell 提交了多项辅助请求,试图通过增加内容回传、认证信息、远程控制及 URL 限制等特征来限缩保护范围。UPC 审理认为,这些新增特征之间缺乏功能上的相互作用,未产生超出各特征简单叠加之外的协同技术效果。
法院强调,在创造性判断中,不能仅因权利要求包含多个技术特征就认定其具备创造性。若不同特征分别实现独立功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依据现有技术或常规手段进行组合,则该方案仍属于显而易见。
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