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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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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企业(CFC)询证指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5-05-22

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简称 CFC),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含居民企业及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 50% 的国家(地区),且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CFC 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中国居民股东直接或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 10%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 50% 以上股份;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持股比例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中国居民股东设立 CFC 可能引发特别纳税调整风险。为防范通过不合理安排逃避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依据《境外税收合规服务 CFC 询证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通过规范的询问流程与佐证资料收集,系统评估 CFC 风险,指导企业确保税务合规。

一、基本信息采集

1. 境内主体信息

需采集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纳税识别号、联系方式及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2. 境外投资信息

需明确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成立日期以及主要业务活动内容。

二、控制关系确认

3. 持股比例核查

核实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外企业股份比例,梳理各层间接持股路径,并统计其他中方股东的持股情况。

4. 控制类型判定

  • 股份控制:是否满足单一居民/中国居民持股≥10% 且共同持股≥50% 的标准。
  • 实质控制:是否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关键环节构成实质控制。

三、实际税负评估

5. 境外税负分析

重点审查境外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纳税申报记录及财务报表,以确认其实际税负水平是否符合低税率标准。

四、利润分配情况

6. 分配政策与执行

调查境外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查阅最近 2-3 个纳税年度的利润分配决议及执行情况,甄别是否存在无合理经营需要而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的情形。

五、豁免条件评估

7. 例外情形判定

核查是否满足以下任一豁免条件:

  • 境外企业位于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白名单”(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印度、意大利、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英国、美国共 12 国)。
  • 境外企业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 境外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六、合规与申报要求

8. 全流程合规管理

合规申报贯穿判定、报告及调整全流程。企业需自行判定是否构成 CFC,如实填报《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披露受控外国企业信息(含控制类型、股东持股比例等)及其他中方股东信息(持股≥10% 的前四位股东)。

核心政策要点:

  • 低税率标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率(25%)的 50%,即≤12.5%。
  • 视同股息分配: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国股东当期所得=视同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年度天数×持股比例。
  • 纳税年度归属:按 CFC 纳税年度终止日确定归属年度。
  • 境外税款抵免:已缴纳的境外税款可依法进行抵免。

附注:询证资料准备清单

为确保询证工作顺利进行,建议提前准备以下佐证资料:

1. 基础资质文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纳税识别号证明文件。

2. 境外投资证明

境外企业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证明文件。

3. 股权结构文件

股东名册、股权结构图、多层间接持股的中间层企业结构证明。

4. 控制权证明

股份控制证明(如股东协议、董事会决议);实质控制证明(如资金往来记录、经营决策文件)。

5. 税负评估材料

境外企业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全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6. 利润分配凭证

利润分配政策文件、最近 2-3 年利润分配决议、银行转账记录。

7. 豁免条件证明

所在国(地区)税率证明、主营业务活动说明、年度利润总额证明。

8. 申报合规记录

《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填报记录、税务调整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反馈意见或通知。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4.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9 年第 2 号)第六条、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四条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7 号)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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