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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反避税领域重要概念系列解读之七:一般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的兜底性条款

【国际税收】反避税领域重要概念系列解读之七:一般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的兜底性条款 转让定价人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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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来源:中国税务报日期:2026年07月31日版次:08作者:周庆华 高立润一般反避税,是指税务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26 年 07 月 31 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高立润

一般反避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进行的特别纳税调整。其中,“税收利益”指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避税安排”通常具备两大特征:一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或主要目的;二是形式符合税法但经济实质不符,主要包括滥用税收优惠、税收协定、公司组织形式及利用避税港等行为。

能够发挥反避税“兜底”作用

一般反避税并非独立于特别纳税调整,而是其重要补充。在征管实践中,它能有效发挥“兜底”功能,防止跨境纳税人通过“法律形式合规但经济实质异常”的交易规避境内纳税义务。

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若企业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应优先适用相关规定;若涉及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亦应优先适用协定规定。此外,与跨境交易无关的涉嫌逃税、骗税、抗税及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不适用该办法。

基于交易实质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在调整方法上,一般反避税侧重于对整体交易架构的重新定性。税务机关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具体手段包括:对全部或部分交易重新定性;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存在或将多方视为同一实体;对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及境外抵免等进行重新定性或分配等。实务中,主要表现为合并人为拆分的多步骤交易、忽略无实质经营的导管主体、否认壳公司优惠资格以及重新分配跨境应税收入,旨在从经济实质层面还原真实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反避税调查不受常规税款追征期限限制,税务机关最长可追溯调整纳税人 10 个纳税年度内的跨境避税安排,并依法补征税款及加收利息。

建议跨国企业规范日常税务管理

若企业重大交易变动仅带来税负下降,而缺乏产业布局、市场拓展或境外融资等经营层面的合理理由,极易引发一般反避税风险。

为降低合规风险,建议跨国企业在设立境外控股、收款或区域运营平台前,编制完整的商业可行性报告,并妥善留存董事会决议、市场规划、人员合同、租赁协议及成本测算等书面资料。切勿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设立无人员、无资产、无经营职能的“三无”壳公司或导管主体。

同时,企业应规范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的常态化管理。一方面,按期完整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达标企业应规范准备并报送同期资料;另一方面,全套业务、资金及架构资料的保管期限应不少于 10 年,以匹配一般反避税的最长追溯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核查。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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