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 GIR 延期澄清:精准界定申报实体告知期限


比利时联邦公共服务财政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发布最新澄清,进一步跟进其 6 月 12 日关于全球最低税(支柱二)GIR 申报实体告知的指引。此次调整并非简单的期限延后,核心在于明确“延了什么”与“未延什么”的实务边界,避免跨国企业在首轮申报中产生误读。
核心误区:告知期限不等于申报期限
支柱二进入实质申报阶段后,跨国企业常混淆多项程序性义务:申报主体确认、当地税务机关告知、GIR 报表报送、集中申报及信息交换等。比利时此次澄清明确指出,被推迟的仅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告知“由哪个实体报送 GloBE 信息报告表(GIR)”的期限,而非支柱二下所有合规事项的统一延后。若将“告知期限”错误等同于"GIR 申报期限”,将导致后续整体合规时间表出现偏差。
适用范围:特定财年的严格限定
文件规定,相关 GIR 告知需在 2026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但该日期仅适用于以下两类特定财年:
- 财年开始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间,且最迟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结束;
- 财年开始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且最迟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结束。
对于不落入上述范围的财年及其他情形,文件未说明是否适用同等安排。这表明支柱二下的期限管理不能简单依赖单一的"GIR 截止日期表”,而需构建包含申报实体、当地告知、集中申报及信息交换在内的完整合规链条。
申报模式:当地申报与集中申报并存
文件确认 GIR 既可在当地申报,也可采取集中申报模式。集中申报的逻辑是在一个辖区完成申报后,依据符合条件的主管当局协议向其他辖区自动交换。然而,文件并未列出比利时认可的具体集中申报辖区名单、合格主管当局协议细节或技术路径,也未明确交换失败后的补报机制。因此,企业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在某一国家集中申报后,即可免除在比利时的当地报送义务。
合规建议:构建精细化管理体系
此次澄清对跨国企业的核心启示在于:国际税务合规已超越单纯的税额计算,征管端的告知要求、申报主体安排及期限口径同样关键。企业在内部工作底稿中应将以下要素分开管理:
- 明确 GIR 申报实体及其告知义务;
- 核实适用财年是否落入本次延期范围;
- 区分 GIR 告知期限与 GIR 本身申报期限;
- 评估当地申报与集中申报的可行性及自动交换条件。
需注意,一国对某项告知义务的延期,并不意味着其他辖区或其他支柱二义务同步延期。准确的理解应是:比利时仅对特定财年的 GIR 申报实体告知期限作出澄清并指向 2026 年 9 月 30 日,GIR 本身的申报期限并未因此延长。在支柱二进入真申报、真交换阶段后,企业应避免将局部程序义务的延期误读为整体合规包的后移,以防因认知偏差引发合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