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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3号(关于开展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3号(关于开展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宏众智讯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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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开展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2025 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制度》,海关总署决定开展 2025 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是 2023 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延伸,旨在掌握 2025 年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最终使用及中间使用流向,为编制 2025 年投入产出表、供给使用表及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二、调查范围与对象

调查范围为 2025 年我国境内从事进口活动的部分法人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1。

三、调查内容、表式及说明

调查核心内容为 2025 年进口货物的最终使用(含消费支出、固定资本形成、存货和复出口)及中间使用的金额比例或主要去向。具体分为两类:

1. 一般货物进口使用去向

主要调查除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之外的其他进口货物使用情况。其中,中间使用部分按编表所需产品分类进行分组。对应调查表表号为 617—1 表。

2. 保税物流货物进口使用去向

主要调查保税物流货物进口后的流向,包括复出口、出区/出仓、区内转加工、区内转其他企业、区域间流转及存货等。对应调查表表号为 617—2 表。

详细调查表式与填报说明请参阅附件 2。

四、调查方法

调查对象需登录“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在线填报。系统网址为:http://43.248.49.212:81/survey/。

五、填报要求

调查对象应当如实、及时填报。对于故意伪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填报支持

各地海关统计部门将组织开展填报培训,解读调查背景、表式填写方法及具体要求,组织方式由所在地海关另行通知。填报过程中如遇技术或业务问题,可拨打海关服务热线 12360 咨询。

七、时间安排

  • 填报阶段:2026 年 8 月 10 日至 21 日,调查对象登录系统完成数据填报。
  • 数据处理阶段:2026 年 8 月 31 日前,海关总署完成数据采集、审核及更正,并向国家统计局传输调查结果。

八、保密规定

海关对调查对象填报的数据严格保密,仅用于编制 2025 年相关统计资料。未经调查对象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无关方披露。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 调查对象名单.xls
  2. 调查表式及填报说明.docx
  3. 手机端系统登录二维码.docx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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