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解读:进境展览会海关备案办理指南
展览会相关要点解读
一、展览会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3 号),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主要包括:
- 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以及交易会、博览会;
- 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 为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会或会议;
- 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
- 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温馨提示: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上述范围。
二、参加展览会的进境货物通关方式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通关方式:
- 一般贸易货物(监管方式"0110")
- 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方式"2600")
- 展览品(监管方式"2700")
- ATA 单证册(用途为展览品)
- 其他符合海关规定的通关方式
三、以“展览品”(监管方式"2700")方式通关的优势
1. 税款担保暂免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符合条件的暂时进境展览品,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后,可暂不缴纳关税。
温馨提示:担保方式可选择保证金、保函、关税保证保险等。
2. 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暂时进境的展览品可免予交验许可证件(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部分展览用品免税
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简称“展览用品”),经海关核定数量和总值在合理范围内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或用进口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饮料样品。需满足: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专供观众免费消费;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不适用于商业用途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或在活动中确已消耗掉的食品饮料样品。
- 示范物料:为展出机器或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损坏的物料;
- 低值货物: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 宣传品: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 文件资料: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它文件。
温馨提示:
1. 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免税规定。
2. 小件样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
3. 示范物料、低值货物及宣传品若未使用或未消耗完,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须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重要提示:以展览品方式通关,需先到主管地海关办理展览会备案手续。
企业办理流程
一、办理时间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既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出境前向主管地海关报告,也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出境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温馨提示:
1. 境内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的主管地海关为其活动所在地海关。
2. 成都市举办展会的主管地海关为成都海关隶属天府新区海关(联系电话:028-85390865)。
二、提交材料
办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办理海关展览会备案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 展览会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 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相关材料;
- 境外参展商名单、进境展览品清单;
- 报关代理委托书或自理报关说明;
-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操作流程
办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服务贸易—暂时进出境货物—展览品—展览会备案”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材料,线上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温馨提示:海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通过“服务贸易—暂时进出境货物—综合查询—展览会备案查询”模块查看数据状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3 号)
资料来源:成都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