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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问答】配方体系近似化妆品如何共用安全性技术资料?

【官方问答】配方体系近似化妆品如何共用安全性技术资料? 中贸合规中心
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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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检院最新问答...



2026 年 7 月 31 日,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问答,就行业关注的配方近似产品资料共用、生产场地变更及功效评价数据共享等核心问题作出明确指引。


一、配方体系近似化妆品(含牙膏)如何共用安全性技术资料?

1. 代表性产品选择原则

同一注册人/备案人拟注册备案同一品牌的多个配方体系近似产品(含牙膏),若仅着色剂、香精、pH 调节剂、高分子聚合物类增稠剂、珠光剂的种类或含量不同,且溶剂、填充剂相应调整,而其他成分、剂型及使用方法均相同,可选择潜在风险相对较高者作为代表性产品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试验。其他产品注册备案时可共用上述报告

选取示例:

  • 祛斑美白/防晒类(仅着色剂不同):优先选择有机着色剂总量最高者;若总量相同,选种类最多者;若总量和种类均相同,选总着色剂含量最高者;若仍相同,选总着色剂种类最多者。
  • 仅香精不同:结合香精用量、致敏原情况、自身及配伍稳定性,选择潜在风险较高者。

2. 共用资料要求

其他产品共用资料时,需提交配方体系近似说明及与代表性产品的配方对照一览表,并对差异成分(着色剂、香精等)及其风险物质进行充分评估,确认共用报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3. 多生产场地情形

若配方体系近似产品涉及多个生产场地或场地发生变更,应分别选择代表性产品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试验报告可共用,但须对应提交各场地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

4. 安全评估依据

注册人/备案人可依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中近似产品评估原则,对原料、风险物质、产品稳定性、防腐效能及包材相容性进行评估。需注意,资料共用情形须由企业自行开展科学评估确认后方可实施。


二、简化改变生产场地产品(含牙膏)注册备案资料时需关注哪些事项?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针对已注册备案产品的生产场地变更(进口转境内、境内转境外或增加境内外生产企业),若注册人/备案人、产品名称、配方未变且执行标准无实质性变化,可共用毒理学、人体安全性、安全评估及功效评价报告,但必须重新开展并提交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

操作要点:

  • 转移生产地:先注销原产品,再重新申请注册或备案,并填写“原注册证号”或“原备案号”。
  • 增加生产企业:可使用相同产品名称,需填写“原注册证号”或“原备案号”。


三、配方体系近似化妆品如何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

1. 代表性产品选择与数据共用

同一品牌下多个配方体系近似产品(仅着色剂、香精、防腐剂、pH 调节剂、增稠剂、珠光剂及相应溶剂/填充剂不同),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其他产品可共用该数据。

选取示例(防晒类):

  • 含无机 + 有机着色剂:选择无机着色剂含量最低者(或无着色剂基础配方)。
  • 仅含有机着色剂:选择着色剂含量最低者(或无着色剂基础配方)。

共用数据时须进行等效评价以确认科学性,并在公布资料摘要时予以说明。

2. 资料存档与提交要求

功效评价报告、配方近似说明及等效评价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但涉及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的产品注册时,注册人必须提交代表性产品的功效评价资料、配方近似说明及配方对照一览表。

注:资料共用情形须由注册人/备案人自行开展科学评估确认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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