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化妆品注册备案 |化妆品注册备案事项核查表之配方近似共用规则全汇总(中检院)

化妆品注册备案 |化妆品注册备案事项核查表之配方近似共用规则全汇总(中检院) 航岸线进口供应链
2026-08-10
9
导读:化妆品注册备案事项核查表之配方近似共用规则汇总一、配方体系近似化妆品(含牙膏)如何共用安全性技术资料?

化妆品注册备案事项核查表之配方近似共用规则汇总

一、配方体系近似化妆品(含牙膏)如何共用安全性技术资料?

1.1 适用范围

条件

说明

主体要求

同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品牌要求

同一品牌

配方差异范围

仅限着色剂、香精、pH 调节剂、高分子聚合物类增稠剂、珠光剂的种类/含量,以及溶剂、填充剂的含量不同

产品要求

产品剂型、使用方法相同

1.2 代表性产品选择原则

场景

选择标准

仅着色剂不同

有机着色剂总量最高 → 种类最多 → 总着色剂含量最高 → 总着色剂种类最多

仅香精不同

结合香精用量、致敏原成分、稳定性、配伍稳定性,选潜在风险相对高的产品

1.3 共用所需资料

(1)配方体系近似说明(可在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平台下载式样);

(2)与代表性产品的配方对照一览表;

(3)差异成分(着色剂、香精、pH 调节剂等)及其风险物质的充分评估;

(4)共用试验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评估确认。

1.4 多生产场地情形

微生物与理化检验:各生产场地须分别选择代表性产品开展,对应提交检验报告;

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可共用同一份报告。

1.5 安全评估方式

可按《化妆品安全技术导则》中近似产品的评估原则,对原料、风险物质、产品稳定性、防腐效能和包材相容性进行安全评估。

重要提示:注册人、备案人须自行开展科学评估,确认可共用后方可共用相关资料。

二、简化改变生产场地产品(含牙膏)注册备案资料要点

2.1 适用情形

条件

说明

产品范围

已注册备案的进口产品转移至境内生产,或国产产品转移至境外生产

增加生产场地

已注册备案产品增加境内/境外生产企业

前提条件

注册人、备案人、产品名称、配方未发生变化,执行标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2.2 资料要求

资料类型

是否可共用

毒理学试验报告

可共用

人体安全性试验报告

可共用

安全评估报告

可共用

功效评价试验报告

可共用

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

须重新开展并提交

2.3 操作流程

场景

操作方式

转移至境内/境外生产

先注销原产品 → 重新申请注册或备案 → 填写"原注册证号"或"原备案号"

增加境内/境外生产企业

可使用相同产品名称 → 填写"原注册证号"或"原备案号"

三、配方体系近似化妆品如何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

3.1 适用范围

条件

说明

主体要求

同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品牌要求

同一品牌

配方差异范围

仅着色剂、香精、防腐剂、pH 调节剂、高分子聚合物类增稠剂、珠光剂的种类/含量,以及溶剂、填充剂的含量不同

产品要求

产品剂型、使用方法相同

3.2 代表性产品选择(以防晒类为例)

场景

选择标准

含无机 + 有机着色剂

选无机着色剂含量最低的(或无着色剂基础配方的产品)

仅含有机着色剂

选着色剂含量最低的(或无着色剂基础配方的产品)

3.3 共用要求

其他产品共用时需进行等效评价,确认科学性、合理性;

按规定公布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资料摘要时,应说明共用情况。

3.4 存档与提交要求

产品类型

要求

一般产品

功效评价试验报告、配方体系近似说明、等效评价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

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产品

注册时须提交代表性产品功效资料、配方体系近似说明、配方对照一览表

重要提示:注册人、备案人须对共用情形自行评估,确认可共用后方可共用相关资料。




航岸线国际供应链拥有一批由行业资深专家组成的顾问团队及执行团队,凭借广泛的社会资源、畅通的服务渠道以及对相关政策法规、批文申报流程的熟练掌握,在供应链服务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进口关务咨询

18027177925(微信同号)

4006003833 直线


关注航岸线,发现更多精彩


全球进口食品、化妆品、大健康食品清关国际专业供应链服务商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航岸线进口供应链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107
粉丝 0
航岸线进口供应链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2.4k
粉丝0
内容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