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20 号)规定,现将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开具要求
电池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已纳消费税扣除凭证及时间
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凭以下凭证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上述凭证的开具日期应当在 2026 年 9 月 1 日及以后。
三、台账建立要求
纳税人涉及上述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的,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见附件),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四、减免税政策执行规范
纳税人可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报告后附该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中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须与会计核算及销售发票内容一致。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将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纳税申报表填报
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六、相关政策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5 号)第三条修改为:“涂料纳税人应当建立《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涂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其附件 1 表名同步修改为《涂料税款抵扣台账》。
本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电池税款抵扣台账.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 7 月 31 日
政策解读
2026 年 7 月 16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20 号,以下简称"20 号公告”)。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对相关征管事项予以明确。
一、购进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的扣除计算
政策依据:根据 20 号公告第五条,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操作流程:纳税人需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电池”类编码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
案例解析:
例 1(全额扣除):2026 年 10 月,新能源汽车企业 A 购进一批锂离子电芯(税率 2%),11 月全部用于生产锂离子电池包。A 企业需在台账记录领用情况,勾选确认发票,可扣除税额=发票金额×2%。
例 2(部分扣除):2027 年 10 月,电池组装厂 C 购进锂离子电芯(税率 4%),2028 年 1 月将其中的 90% 用于生产电池包。C 企业可扣除税额=发票金额×4%×90%。
例 3(不得扣除):企业 E 购进锂离子电池包直接用于组装汽车,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因此不得计算扣除消费税。
例 4(自产自用征税):企业 G 将自产锂离子电池包用于组装汽车(非连续生产应税电池),根据 20 号公告第六条,应在移送使用时按 2% 税率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的扣除计算
政策依据:根据 20 号公告第五条,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操作流程:纳税人需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依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
案例解析:
例 5:企业 A 委托企业 B 加工锂离子电芯,2026 年 10 月收回,11 月全部用于生产电池包。A 企业需在台账记录,勾选确认 B 代收代缴的税收缴款书,可扣除税额为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三、进口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的扣除计算
政策依据:根据 20 号公告第五条,纳税人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操作流程:纳税人需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具有对应税则号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依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
案例解析:
例 6:2028 年 5 月,企业 A 进口光伏电池全部用于生产光伏组件。A 企业需在台账记录,勾选确认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可扣除税额为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四、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申报注意事项
核心要求:纳税人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前,必须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正确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案例解析:
例 7(减征):2026 年 9 月,企业 A 生产销售符合标准的锂离子电池。10 月申报时,在附表 2 第 2 栏填写对应减(免)项目名称,第 4 栏填写减征销售额,第 5 栏填写适用税率"2%",第 8 栏自动计算减(免)税额(第 4 栏×第 5 栏)。
例 8(免征):2026 年 11 月,企业 B 生产销售符合标准的钠离子电池。12 月申报时,在附表 2 第 2 栏填写对应项目名称,第 4 栏填写免征销售额,第 5 栏填写适用税率"4%",第 8 栏计算减(免)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