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
问:2026 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是否还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免征优惠?
答:不能全额免征。根据现行政策,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 3 万元);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 1.5 万元)。
车船税退税规定
问:车辆报废,已征的车船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的,纳税人可凭相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发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若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纳税人需凭证明、完税凭证或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及保费发票办理退税。
小微企业优惠适用主体
问: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吗?
答:不可以。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缴纳。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须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涉农贷款增值税优惠
问:小额贷款公司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54 号、第 67 号),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经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以及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免征增值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政策详解
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适用条件包括:一是纳税人提供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收入及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二是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执行;三是委托方索取发票时,纳税人应就服务收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国内段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能否享受免税?
答:不能。政策明确指向国际段相关业务,只有直接或间接为货物国际运输提供的代理服务才符合条件,纯国内段业务(如仓库至港口)不在此列。
问:是否所有做国际货代业务的企业都能享受?有无行业限制?
答:无额外限制。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可申请享受。
问: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如何填报?
答:
1.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 18 栏或第 19 栏“免税”列填入销售额;同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104531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填写本期免税销售额。
2. 小规模纳税人:在对应申报表的免税栏次填写,并同步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需注意申报数据必须与业务合同、金融机构结算凭证等留存备查资料保持一致,以符合征管要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热点
问:住房贷款已提前还清,是否还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能。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合同终止的当月,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贷款提前还清后,扣除资格随即终止。
问:在个税 App 修改子女教育信息,何时修改原记录,何时需新增?
答:
1. 修改原记录:适用于同一教育阶段内的变动,如小学升初中(属义务教育段内衔接)、转学换校等。
2. 新增记录:适用于跨教育阶段的变动,如幼儿园升小学、初中升高中、高中升大学、本科升硕士/博士等,此时不可直接修改原有信息,需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问:居民个人当年首次入职,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税?
答: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可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纳税人需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提供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双方留存备查。
增值税法及一般纳税人管理
问:新《增值税法》实施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还单独计税吗?
答:不再单独列为“劳务”税目,已并入“服务”大类统一核算,税率保持 13% 不变。实操中仅需调整申报表栏次,从原“应税劳务”列移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问: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额,是否计入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答:不计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 号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问:自查补税后销售额超标,何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日如何确定?
答:因自查补充、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导致超标的,应自调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一般情况下,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 1 日;若调整的是 2025 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生效之日不早于 2026 年 1 月 1 日。
数电发票与抵扣实务
问:蓝字数电发票当月红冲,为何发票额度未恢复?
答:分两种情形:
1. 以销售折让方式开具的红字发票,不会恢复额度;
2. 开具不征税发票本身不扣除额度,故红冲时也不回退额度。
注:仅跨月开具非折让性质的红字发票,平台才会增加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问:往期已勾选抵扣的发票变为未勾选状态,能否重新勾选?
答:可以。若发票曾被列为异常凭证,后经解除异常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再次抵扣,状态会变为“未勾选”,此时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重新进行勾选。
跨境服务零税率及简易计税
问:境内单位或个人跨境销售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
答:主要包括:
1.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设计、软件、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管理及离岸服务外包等服务;
2. 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3.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问:简易计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销售额如何处理?
答: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从以后应纳税额中扣减或按规定申请退还。
问: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哪里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的,由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自然人销售/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向不动产、资源所在地或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
问: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评价内容及等级如何划分?
答: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信用评价与记录,并采取相应激励约束措施。
1. 评价内容:涵盖实名制遵守情况、纳税人及税务机关评价、业务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记录等。
2. 信用等级:分为 TSC5 级至 TSC1 级五级。TSC5 级为积分 400 分以上,TSC1 级为不满 100 分,满分 500 分。
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有哪些?
答:依托税务信息系统,采集渠道包括:机构及人员报送信息、税务机关征管及监管产生信息、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公开信息。跨区域从事服务的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社保申报与纳税信用
问:企业如何为新进职工申报缴纳社保费?
答:以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为例:先在“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模块更新数据;再在“缴费工资申报”模块申报新进职工缴费工资;最后在“社保费申报”模块提交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应缴费额,确认无误后缴费即可。
问:因“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会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答:不会。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因税务机关原因、不可抗力或非主观故意的计算错误导致的未缴少缴,也不影响信用评价。
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
问: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需要提交声明?
答:不需要。该政策采取清单管理,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纳税人申报时,系统会自动提示引导享受,无需像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那样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问: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答:可以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与多项加计抵减政策不得叠加,但农产品加计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扣除)不属于加计抵减政策范畴。两者性质不同,互不冲突。(注:根据最新政策解析,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农产品深加工加计扣除政策已废止,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问:企业合并注销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至新企业?
答:不能。加计抵减额是基于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的优惠额度,并非纳税人实际负担的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因此,不能参照资产重组中留抵税额结转的规定执行,结余额度随原企业注销而失效。
问: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如何处理?形成负数怎么申报?
答: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申报时,将调减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本期调减额”栏;若形成可抵减额负数,填入“本期可抵减额”栏,最终计入“期末余额”。
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答:可以。加计抵减额用于抵减应纳税额,不影响纳税人的留抵税额。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过加计抵减政策,均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小型微利企业与研发机构优惠
问:小型微利企业目前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
1. 优惠政策:减按 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2. 判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三个条件。
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能否享受增值税退税?哪些机构符合条件?
答:
1. 政策内容: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2. 适用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各类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及高等学校等。外资研发中心还需满足投资额、研发人数及设备原值等特定条件。
3. 办理流程:首次申报需办理退税备案并提交资质证明;后续凭《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等办理。注意:已用于进项抵扣的发票不得申报退税,已退税的发票不得用于进项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