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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终裁:11家中国家具企业适用216.01%反倾销税

美国终裁:11家中国家具企业适用216.01%反倾销税 贸颐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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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月12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发布最终结果:在2024年度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行政复审中,11家中国企业未能证明自己具备“单独税率”资格,因此继续被纳入“中国全国实体(China-wide e

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的高额反倾销税迎来最新进展。

8 月 12 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发布最终裁定:在 2024 年度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行政复审中,11 家中国企业因未能证明具备“单独税率”资格,继续被纳入“中国全国实体(China-wide entity)”,适用 216.01% 的反倾销税率。该裁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需特别说明的是,216.01% 并非新增税率,而是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长期执行的“中国全国实体”税率。此次终裁的核心在于确认这 11 家企业在本轮复审中仍未获得单独税率资格。

11 家中国企业被纳入“中国全国实体”

美国商务部最终确认的 11 家企业名单如下:

  1. Fine Furniture (Shanghai) Ltd.
  2. Jiangmen Kinwai Furniture Decoration Co., Ltd.
  3. Jiangmen Kinwai International Furniture Co., Ltd.
  4. Nathan International Ltd., Nathan Rattan Factory
  5. Rui Feng Woodwork Co., Ltd., Rui Feng Lumber Development Co., Ltd., Dorbest Ltd.
  6. Shenyang Shining Dongxing Furniture Co., Ltd.
  7. Wanvog Furniture (Kunshan) Co., Ltd.
  8. Yeh Brothers World Trade Inc.
  9. Zhangzhou Guohui Industrial & Trade Co. Ltd.
  10. Zhongshan Fookyik Furniture Co., Ltd.
  11. Shenzhen New Fudu Furniture Co., Ltd.

早在 2026 年 4 月 13 日的初裁中,美方已认定上述企业不符合单独税率资格。由于未收到相关方的评论意见,商务部直接将初裁结果作为终裁。

其中,深圳新富都曾主张在审查期内无相关产品出口,但美方依据海关数据驳回了该说法,且该公司未按规定提交单独税率申请或认证。

216.01% 税率的实际影响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理解该税率的适用范围至关重要。在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中,若企业未获“单独税率”,将被归入“中国全国实体”,适用高额惩罚性税率。

美国商务部明确规定:

  • 已获单独税率的中国或非中国出口商,继续适用原有税率;
  • 未获单独税率的中国出口商(含本次 11 家企业),适用 216.01% 税率;
  • 无单独税率的非中国出口商,适用其中国供应商对应的税率。

关键执行时间点:8 月 12 日之后进入美国市场的相关货物,现金保证金要求立即按上述规则执行。至于历史进口货物的最终清算,原则上不早于公告发布后 35 天,但若涉及诉讼禁令,清算时间可能延后。

征税产品范围界定

该项措施仅针对中国生产的木制卧室家具,并非所有家具出口均适用 216.01% 税率。

涵盖产品:木床、床头板、床尾板、床边护板、床头柜、衣柜、梳妆台、抽屉柜、箱柜,以及部分卧室书桌、电脑桌和书柜等。

排除产品:坐具、沙发、餐桌椅、办公室家具、床垫、婴儿床,以及主要采用藤、竹等材料制作的家具。

企业需结合具体产品结构、材质及美国反倾销令的范围(Scope)进行精准判断,切勿仅凭产品名称贸然出货。

持续二十多年的贸易壁垒

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措施始于 2003 年,2005 年正式征税,至今已持续超过 20 年。

通过每年的行政复审和每五年的“日落复审”,美方不断维持并调整该税令。例如,2022 年第三次日落复审决定继续维持税令;2023 年和 2025 年的行政复审中,均有多家中国企业因未获单独税率而被纳入高税名单。

这表明,该措施已成为美国对华家具贸易的常态化壁垒,而非临时性举措。

对中国外贸企业的警示

面对严峻的贸易环境,家具出口企业在报价、接单及安排出口前,务必核实以下三点:

  1. 产品是否落入美国反倾销令覆盖范围;
  2. 实际出口商和生产商是否拥有有效的单独税率;
  3. 贸易链条中是否存在无单独税率的中国供应商。

一旦适用 216.01% 的税率,订单将失去商业可行性。中国供应商在关注普通关税和 301 条款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 AD/CVD(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核查,避免在“产品归类 + 反倾销税率 + 出口商资格”三个环节同时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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