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直播电商、短视频运营及平台代运营等新业态迅猛发展,但也暴露出主体权责模糊、竞争规则缺失、经营指引不清及虚拟财产保护缺位等问题,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并扰乱市场秩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5 起典型案例,涵盖直播电商、平台合规、市场竞争及虚拟财产交易等关键场景,旨在明确行为规则,稳定经营预期,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指引。
厘清主体责任边界,破解网络消费维权痛点
网络消费是平台经济的核心。针对部分电商平台保证金制度流于形式、直播带货纠纷中各方推诿扯皮等痛点,司法机关通过界定法律地位与责任范围,压实平台实质监管责任,筑牢消费者权益防线。
平台需对商户保证金履行实质监管义务
在万某某、房某某诉北京某电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电商平台掌握商户经营数据,若知晓或应知商户长期全额提现掏空账户、刻意逃避退赔,却未动态调增保证金或采取资金管控措施,即属于未履行《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必要措施”,应与商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推动保证金制度从“准入门槛”回归“履约担保”本位,切实保障消费者求偿权。
直播带货方承诺有效,须承担连带责任
在周某诉某商贸公司等案件中,法院确立规则:销售方是商品质量与违约赔偿的第一责任人;入驻平台的直播带货方若作出“售后兜底”、“假一罚四”等承诺,该承诺有效,且应当依约承担连带责任,杜绝纠纷发生后的相互推诿。
划定平台经营合规红线,引导企业诚信依法经营
带货与代运营是中小主体切入数字经济的重要业态。针对直播片面误导评价引发的商业诋毁,以及代运营刷单炒信破坏信用体系等乱象,司法机关通过明确商业言论边界及违约责任,划定合规底线,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明确直播营销中商业评论与诋毁的边界
在重庆某酒业公司诉某优选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中,法院指出: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主播相较于普通公众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即便言论含部分真实因素,若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误导公众产生错误认识,仍构成商业诋毁。此案为直播营销行为提供了明确规范。
确认平台自治规则效力,严惩刷单炒信
在某代运营商诉某平台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平台禁止刷单炒信、扣除违规服务商保证金的格式条款合法有效。代运营商组织虚假团购、虚构交易属严重违约,平台依约扣除全部保证金并无不当。该判决实现了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对平台自治的有效衔接,警示代运营企业必须诚实守法。
规范虚拟财产交易秩序,保障经营主体财产权益
随着流量经济发展,平台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价值凸显。针对交易中出卖人隐瞒账号处罚、功能受限等瑕疵导致买受人维权难的问题,司法机关明确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与如实告知义务,平衡交易双方利益。
隐瞒账号重大瑕疵构成根本违约
在汪某诉武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平台账号转让中,出卖人负有如实告知影响账号效能与价值重要信息的法定义务。若隐瞒账号无法搜索、无法推广等重大瑕疵,致使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价款。此举有效破解了虚拟财产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助力形成法治化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