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哪些企业受到影响?
在企业设立阶段,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申请人须提交额外证明材料:
1. 外国合伙人或外国股东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的 50%;
2. 公司虽无外国股东,但外国人担任具有公司约束力的授权签字董事,或与泰国董事共同签字。
新规同样适用于特定变更登记,包括向原本由泰国人持有的企业新增外国合伙人或股东(外资比例仍低于 50%),以及新增或调整董事后,外国人取得单独或共同签字权的情形。
PART 02
企业登记材料要求有哪些调整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设企业,申请人须提交《投资说明函》,详细列明泰国合伙人或股东的出资金额、付款日期、付款账户及收款账户等信息,并同时提供:
1. 泰国投资者付款账户自出资日起向前追溯三个月的银行流水;
2. 执行合伙人或董事收取出资款账户的银行流水。
银行流水中的付款、收款金额和日期应与申报的出资及实收资本情况保持一致。对于特定变更登记,还须提交由执行合伙人或授权董事签署的《投资确认函》,确认各合伙人或股东均已真实出资,且不存在泰国人以代持方式协助外国人规避《外国人经营法》的情形。
此外,对于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设立、并在设立后一年内进行上述相关变更的企业,DBD 还可要求补充提交投资说明及收款账户流水,以核查企业设立时的资本来源。
PART 03
结语
本次调整的核心是强化对泰国股东真实出资、资金流向及外国授权签字安排的审查。拟设立合资企业,或计划引入外国股东、调整外国董事签字权的企业,应提前规划资本支付路径,保留完整银行记录,并确保注册文件与实际资金流一致,以避免因材料不足影响登记进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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