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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泰国DBD加强外资参与企业登记审查,新规已于8月1日生效

新规速递|泰国DBD加强外资参与企业登记审查,新规已于8月1日生效 TP AND ASSOCIATES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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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泰国商业发展厅(DBD)发布《中央合伙企业及公司注册处第 2/2569 号命令》,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旨在强化对含外国投资者或外籍授权签字人的合伙企业及有限公司的注册审查,同时废止并整合此前第 2/2568 号及第 1/2569 号命令的相关要求。




PART 01

哪些企业受到影响?

在企业设立阶段,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申请人须提交额外证明材料:

1. 外国合伙人或外国股东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的 50%;

2. 公司虽无外国股东,但外国人担任具有公司约束力的授权签字董事,或与泰国董事共同签字。

新规同样适用于特定变更登记,包括向原本由泰国人持有的企业新增外国合伙人或股东(外资比例仍低于 50%),以及新增或调整董事后,外国人取得单独或共同签字权的情形。


PART 02

企业登记材料要求有哪些调整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设企业,申请人须提交《投资说明函》,详细列明泰国合伙人或股东的出资金额、付款日期、付款账户及收款账户等信息,并同时提供:

1. 泰国投资者付款账户自出资日起向前追溯三个月的银行流水;

2. 执行合伙人或董事收取出资款账户的银行流水。

银行流水中的付款、收款金额和日期应与申报的出资及实收资本情况保持一致。对于特定变更登记,还须提交由执行合伙人或授权董事签署的《投资确认函》,确认各合伙人或股东均已真实出资,且不存在泰国人以代持方式协助外国人规避《外国人经营法》的情形。

此外,对于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设立、并在设立后一年内进行上述相关变更的企业,DBD 还可要求补充提交投资说明及收款账户流水,以核查企业设立时的资本来源。


PART 03

结语

本次调整的核心是强化对泰国股东真实出资、资金流向及外国授权签字安排的审查。拟设立合资企业,或计划引入外国股东、调整外国董事签字权的企业,应提前规划资本支付路径,保留完整银行记录,并确保注册文件与实际资金流一致,以避免因材料不足影响登记进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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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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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awin.B


泰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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