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1 裁判要旨概览
案例一:孙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刑法第 151 条第 3 款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涵盖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制毒物品、毒品以外的其他所有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具体范围由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公布。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若各行为人事前共谋,在寻找货源、出资购货、安排付款等环节分工明确、配合密切,对货物成功走私入境起关键作用,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非法将国家禁止进口货物进境或直接收购,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案例二:林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 侦查机关提取的非接触式即时通信工具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后,可作为定案证据。
2. 通过网络向境外批量订购香烟并采取“化整为零”快递邮寄入境,即便部分用于自用,仍定性为走私行为而非非法经营。定罪量刑时,偷逃税额按订购数量及价格计算,自用部分不予扣除,仅在量刑时酌情考量。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走私香烟入境,偷逃税额特别巨大。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快递单号相互印证,证实了走私事实。海关依据成交价格及运费计核偷逃税额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作为直接走私人,其行为性质不因后续转寄而改变。
案例三:舟山某洋公司、李某嵩走私普通货物案
经批准的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运回的公海捕捞水产品属海关监管进口货物。若违反法规,冒用远洋渔业项目船舶名义,将自捕水产品伪报为不征税货物入境且偷逃税额较大,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冒用免税资格逃避监管,偷逃税款 85 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嵩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案例四:李某恒、李某贤走私普通货物案
海南岛内免税商品属特定减税、免税进口货物。行为人走私代购此类商品,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额,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此类案件为新类型,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认罪认罚、补税情况及社会危害程度。
法院认为,被告人组织利用他人额度购买免税品倒卖牟利,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属擅自销售特定免税进口货物,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案例五:沈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案
龟甲牡丹等仙人掌科植物虽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但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列明的野生植物,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珍稀植物”。行为人通过网络向境外购买并邮寄入境或绕关携带入境,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涉案植物系禁止贸易、携带、邮寄入境物品,仍通过国际邮寄或绕关手段走私入境,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公约》附录Ⅰ、Ⅱ中的野生植物及人工培育品种均属“珍稀植物”。
案例六:陈某走私淫秽物品案
行为人明知境外淫秽物品无法直邮国内,仍下单并借助境外朋友或中介接收后转寄入境,且对外售卖牟利,该行为系走私,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采取迂回邮寄方式走私淫秽漫画书入境并销售,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查扣实物与购买记录比对可证实走私事实。
案例七:冀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在大宗货物公式定价申报进口过程中,若进口商以临时价格申报,后明知实际成交价格更高导致漏税,却未向海关报告并及时补税,仍沿用原操作方式,可认定其具有走私故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长期从事进出口业务人员,在实际成交价格产生后,明知低报价格导致少缴税款,却未报告或要求补税,反而持续低报,主观上具有明确的走私故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案例八: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航空公司空乘人员接受过岗位培训,明知海关法规及公司制度。若其违规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携带物品入境,且物品包装严密、报酬较高,不符合合法捎带常理,即使不明确知道包内具体为何物,也可认定为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空乘人员,应当对物品违法性有认识,其分散藏匿物品以逃避检查的行为证实了概括的走私故意。
案例九:罗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此类案件,检察院提出幅度量刑建议时,法院宣告刑罚应综合考量: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的数量及价值;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以及其他量刑情节(如自首、坦白等)。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并预缴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十:赵某某、谭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1. 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I 物种,应认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2. 行为人抵达国际机场,海关人员当场从其随身携带行李箱内查获涉嫌走私物品,行为人此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乘坐航班抵达时,走私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虽经通知接受调查,但直至第四次讯问才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条件。
案例十一:闵某甲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在此类新型走私犯罪中,认定主从犯应综合考量:犯罪链条的搭建者、犯罪环节的组织指挥者、侵害海关监管秩序的直接实施者、国内货主偷逃税额在整体犯罪中的比重,以及量刑个别化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常境外供货商或电商平台为主犯,国内货主为从犯。
法院认为,此类犯罪犯意及链条多由境外主导,国内货主参与程度浅、偷逃税额占比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一般认定境外方为主犯,国内货主为从犯。
案例十二:薛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对于境外发货人按照境内收货人要求实施伪报信息、大包改小包、更换地址等行为,且货款不含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境外发货人的行为系为收货人走私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
法院认为,本案纳税义务人是境内收货人,境外发货人仅按指令行事以完成交易,真实获利人为收货人,故境外发货人系从犯。
案例十三:凌某甲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共同犯罪中,应依据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参与时间节点及作用大小综合认定地位。若被告人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货物且数额较大,但未与走私人事前通谋,则不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法院认为,凌某甲系主犯,凌某乙受指使运输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判认定陈某某(购买者)为主犯错误,因其未参与事前通谋。
案例十四:刘某甲等 12 人走私贵重金属、骗取出口退税案
1. 骗税型走私犯罪中,需准确判断是否成立牵连犯。走私行为与骗取出口退税虽有时空关联,但若不存在常态化、高度伴随的牵连关系(即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非典型性),不成立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2.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在庭审中提出辩解的,应综合程序、实体及定性、定量维度,准确认定认罪认罚的效力及从宽幅度。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分别通过走私和骗税获利的独立动机,客观上两行为无直接必然联系,常理上也不具备高度伴随性。两罪法定刑相当,单独评价任一罪名均难以涵盖全部社会危害性,故应数罪并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十五:王某贞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明知是来自境外疫区的禁止进口动物产品,仍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并屠宰、销售,同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前行为(收购)与后行为(销售)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对比两罪法定刑,走私罪情节严重档次量刑更重,故择一重以走私罪定罪处罚。
案例十六:韩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案
明知他人利用精神药品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仍从境外购买并走私入境后贩卖、运输,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通过网络传授使用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强奸仍实时传授手段提供帮助,构成强奸罪。上述行为依法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走私、贩卖管制精神药品,情节严重,构成相应毒品犯罪;其传授犯罪方法及协助强奸的行为独立构成他罪,应予并罚。
案例十七:陈某淳走私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新精神活性物质(如 LSD)属列管毒品。被告人通过“暗网”以比特币非法购买并邮寄入境,构成走私毒品罪;同时持有其他类型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依法并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走私入境,且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其他毒品,行为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例十八:易某某等 7 人走私、贩卖毒品案
1. 三唑仑、咪达唑仑等属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应认定为毒品。明知而非法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境,或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均以走私毒品罪定罪。
2. 走私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以毒品是否进出国(边)境为标准,而非走私人是否实际收到。一旦入境即属既遂。
法院认为,七名被告人均明知涉案药品系管制精神药品,实施了寄递入境或向走私人购买行为,且毒品已入境,均构成走私毒品罪既遂。
案例十九:黄某某、陈某甲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
非医疗目的走私、贩卖莫达非尼(“聪明药”)等国家管制的新型精神药品,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在数量认定及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该类物品的药毒双重属性,结合贩卖对象、次数、方式及社会危害性综合判定,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莫达非尼系严格管控的精神药品仍进行走私贩卖,虽折算后数量不大,但属多次、向多人(含学生)贩卖,情节严重。
案例二十:巴某、木某走私毒品案
在被告人拒不供认明知是毒品且缺乏直接证据时,可根据其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毒品隐藏位置、路线过程及被查获时的反应,结合年龄、文化、职业、经历及前科等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明知”。同时需审查辩解合理性及是否可能被蒙骗。
法院认为,执法人员在口岸告知申报义务后,二人未如实申报,且采用高度隐蔽方式(夹层)携带,无法合理解释,故认定其主观明知。
案例二十一:易某某运输毒品案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刑法第 347 条明确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不实行数罪并罚。
2. “情节严重”主要指造成执法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运输毒品过程中驾车撞伤缉毒民警以抗拒抓捕,符合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规定,不单独构成其他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