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 AEO 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0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海关委员会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2026 年 8 月 1 日正式实施。现将核心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与对象
根据《互认安排》,中乌两国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 乌方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 中方认可:经乌兹别克斯坦海关 AEO 制度认证,且同时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向互认 AEO 企业提供以下优待:
- 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检查;
- 指定海关联络员,专项沟通处理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中断及恢复后,享有优先通关权。
三、中国企业出口申报要求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时,须将 AEO 编码告知乌方进口商,由其按当地规定申报。乌方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编码规则
AEOCN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标识码
示例:AEOCN123456789
四、中国企业进口申报要求
从乌兹别克斯坦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中方企业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填写乌方编码。
填写格式
国别代码(UZB)/9 位企业编码/III
示例:UZB/123456789/III
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23 日
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