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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解读 | 木质包装出入境申报解读

关务解读 | 木质包装出入境申报解读 兴亚通关
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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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HP CUSTOMS

木质包装因易加工、易吊装,成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承载与包装材料。然而,其也是松材线虫、天牛等多种林木有害生物跨境传播的主要载体。为保护国内生态安全及保障贸易顺畅,我国依据《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标准,对进出口货物木质包装实施严格检疫监管。

01 木质包装定义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包括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注意: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深度加工(如加热、加压)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和厚度≤6mm 的木质材料。

02 IPPC 标识规范

根据 IPPC ISPM15 号国际标准,出口木质包装必须实施有效除害处理并加施合格的 IPPC 标识。标识须为矩形或正方形边框,框内不得有其他信息,附加标记(如商标)需置于框外。

标识要素解析:

  •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缩写;
  • CN:国家代码(如 CN 为中国,US 为美国);
  • 00000:2 位关区代码 +3 位标识加施企业编号;
  • YY:处理措施代码(MB=溴甲烷熏蒸,SF=硫酰氟熏蒸,HT=热处理,DH=介电加热,KD=窑干处理)。

加施要求:标识尺寸须清晰可辨(无需辅助仪器),禁止手写及使用红色/桔黄色。应加施于木质包装至少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确保永久清晰。

03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

(一)进境前除害处理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须在输出国政府检疫部门监督下,按 IPPC 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方法与标识均需符合规定。

(二)申报要求

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申报。依据报关单填制规范,需填报所有包装材料种类及代码。进境散装货物(含船舶、飞机垫舱木料)使用木质包装的,须书面填写《进境散货木质包装申报单》,明确来源、数量、标识情况及是否卸离等信息。

(三)查验及处理

 有标识且无活体有害生物:予以放行;发现活体有害生物的,监督进行除害处理。

 无标识:在海关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或销毁。

 申报不确定:海关抽查。确认有标识且无害的放行;有标识但有害的监督除害;无标识的除害或销毁。

(四)法律责任

依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情形将受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报检或报检不符;
  • 未经许可擅自卸离或运递木质包装货物;
  • 其他违反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

以下情形由海关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 未按海关要求除害或销毁;
  • 伪造、变造 IPPC 专用标识。

04 出境木质包装检疫

(一)出境前除害处理

出境木质包装须按列明方法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标识加施企业须提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处理计划,接受全过程监管。再加工或修理的木质包装须重新验证并加施标识。未获资格的企业应向有资质企业购买包装并索取合格凭证。

(二)申报要求

依据报关单填制规范,准确填报所有包装材料种类及代码,区分运输包装与其他包装(含植物性铺垫材料)。

(三)查验及处理

口岸查验时,关员将核对木质包装种类、数量,检查是否携带昆虫、树皮、霉变,标识是否清晰规范,必要时验核除害处理报告及合格凭证。

(四)法律责任

标识加施企业若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暂停或取消资格并公布:

  • 因原因导致货物在国外遭除害、销毁或退货;
  • 未经有效处理加施标识;
  • 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
  • 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检疫质量的情形。

伪造、变造专用标识的,将依法处罚。


来源:黄埔海关 12360 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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