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关于开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联合监管试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公 告
2026 年 第 3 号
为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优化区域生物医药产业环境,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五地海关决定在沪苏浙皖全域开展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联合监管试点。现将核心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产品范围
纳入试点的产品须为进境二级风险生物材料中的“非感染性动物器官、组织、细胞、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相关提取物”,且经海关现场检查无异常。具体包括:
1. 特定动物组织及提取物
涉及鼠、兔、犬和猴的组织、细胞、分泌物及相关提取物。
2. 特定动物血液及制品
涉及鼠、兔、犬和猴的血液及其制品。
二、试点单位资质要求
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或科研机构可申请参与试点,需满足以下条件:
- 注册地要求:依法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区域内登记注册;
- 管理体系:已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能有效执行运输、转移等环节的管控措施;
- 信用记录: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
- 存放地点:拟申请材料的存放或使用地点位于上述四省一市区域内。
三、试点申请与变更流程
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向材料存放地或使用地的隶属海关提交《试点单位申请信息表》及证明材料。经隶属海关初审、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由直属海关确认名单并对外公布。
变更管理:试点单位的设施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隶属海关提出变更申请,由直属海关复核确认是否继续符合试点条件。
四、联合监管与调运机制
存放要求:试点产品进境后,须存放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场所,并经海关检疫合格。
跨区调运:经海关同意,产品可在同一进口单位集团内部、具备同等生物安全水平的其他试点单位间调运。
- 调出单位需向存放地或使用地隶属海关提交《调运信息表》并经审核同意;
- 调运过程由调出地与调入地隶属海关实施联合监管;
- 每批试点产品仅限调运一次。
五、监督管理与退出机制
试点单位须严格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全链条管控有效,完整留存记录并配合海关检查。若发现单位或产品不再符合条件、存在重大生物安全风险或违反监管规定,海关将取消试点资格并对外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联合监管试点单位申请信息表.doc
2.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联合监管试点单位申请调运信息表.doc
上海海关 南京海关 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 合肥海关
2026 年 7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