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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警示:公告“过关”不等于合同“过关”,这个坑千万别踩

技术开发合同警示:公告“过关”不等于合同“过关”,这个坑千万别踩 钲霖知识产权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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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5 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因交付车辆未达约定技术参数且未整改,构成根本违约,支持解除合同并判令返还费用及支付违约金。

案情显示,被上诉人某丙公司起诉称,上诉人未按约完成 SYD6601GBEV 样车开发及公告认证。申报公告显示车辆 EKG 值为 0.199Wh/km·kg,未达到补充协议约定的小于 0.18Wh/km·kg 的技术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丙公司遂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四份合同合法有效。经核实工信部第 380 期公告,案涉车辆 EKG 值确实未达标,且被告方未完成 200 台销售任务及合格样车交付,构成根本违约。一审判决解除四份合同,由某甲公司返还 80 万元技术服务费,两公司共同支付违约金 1 万元。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主要围绕以下三点展开:1. 某丙公司法定解除四份协议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 一审审判程序是否违法;3. 一审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法院裁判观点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

  • 关于违约认定:《SYD6601GBEV 系列汽车公共认证协议》明确约定 EKG<0.18Wh/km·kg,而实际申报值为 0.199,且被告方未予整改,构成根本违约,某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关于抗辩理由:某丙公司的生产条件及 3C 认证问题与本案合同约定无直接关联;剩余 120 万元款项因付款条件未成就,某丙公司不构成违约。
  • 关于责任承担:合同解除后,依据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某甲、某乙公司应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 关于诉讼程序:案外人曾某甲仅受让债权,在合同效力及款项未定情况下参与诉讼无实质意义,一审未准许其加入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原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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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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