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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还没办,境外卖方催100万美元定金:这笔钱该从哪里出

ODI还没办,境外卖方催100万美元定金:这笔钱该从哪里出 和盛跨境企服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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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境外并购协议要求先付定金,但ODI和银行外汇登记尚未完成时,个人账户代付会造成投资者、合同买方、付款人和持股主体错位。企业应先重做付款条件和资金路径,再决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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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 未获批境外卖方催付定金:合规路径与风险解析

并购合同ODI 路径定金付款
PAYMENT CONFLICT

境内企业拟收购境外标的,交易总额 1000 万美元。协议约定签约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10% 定金,但此时 ODI(境外直接投资)核准备案及银行外汇登记尚未完成。

面对卖方催款,部分企业主倾向于通过个人香港账户垫付资金,待交割后再由公司偿还。然而,此举将导致“投资者、签约方、付款人、最终持股人”主体不一致,引发严重的合规隐患。

定金支付方式可协商,但个人账户绝不能作为 ODI 手续未完备时的默认通道。

CLOSING CHECK 01

一笔定金引发的四重身份错位

并购协议的买方通常为境内公司或其设立的境外 SPV,需与 ODI 备案主体及最终股权路径保持一致。银行在办理跨境资金登记时,严格核对汇款人、收款人及资金用途。

若由个人先行垫付,交易链条将断裂为:境内公司决策、境外 SPV 持股、个人实际付款、卖方收款。这种主体分离将直接导致以下核心问题:

个人付款性质界定困难:是个人投资、股东借款,还是代公司履行义务?
卖方收到的款项在交割时能否确认为公司应付的股权对价?
境外 SPV 的应付款项如何入账?依据何种借款或代付协议?
境内公司后续汇出投资款时,银行是否认可用于偿还事前个人代付款项?
若交易失败,定金应退还给合同买方还是实际付款的个人?

上述问题无法仅凭事后的情况说明予以弥补,必须在付款前厘清法律关系。

CLOSING CHECK 02

837 号令下的投资定义与个人角色

自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 837 号明确,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取境外企业控制权及相关权益的活动。该定义不仅关注最终股权获取,也涵盖服务于境外投资的融资与担保行为。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需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及跨境资金登记手续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并如实申报。虽然新规将居民个人纳入投资者范畴,但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因此,“个人被纳入投资者范围”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绕过现行外汇管理及投资审批程序,直接替代公司支付境外并购款项。

CLOSING CHECK 03

时间紧迫下的交易结构重构方案

方案一:将 ODI 获批设为交割前提。在并购协议中明确区分签约、监管审批、付款及股权交割节点。约定在 ODI 及其他必要审批未完成前,买方不承担正式交割付款义务。

方案二:采用可退还的托管安排。若卖方坚持要求诚意金,可协商由合规主体向受监管的托管账户支付可退还保证金。协议需明确退款条件、资金归属及审批失败的处理机制,并评估境内外监管及银行要求。

方案三:利用现有境外主体支付。若集团已有境外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可评估由其支付定金。但须严格核查该公司的资金来源、董事授权、账务处理,以及是否触发境外再投资或境内 ODI 变更报告义务,避免将其沦为临时过桥账户。

以上方案的共同原则是:先确定投资主体与股权路径,再确定付款主体。严禁先寻找资金账户付款,再倒推合同关系。

CLOSING CHECK 04

“事后补办 ODI"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根据 837 号令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以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申请的,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投资额 1‰至 5‰罚款。

若拒不改正,可能被责令停止投资、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并处投资额 5‰至 10‰罚款;直接责任人员亦可能面临 2 万至 5 万元罚款。主管部门还可采取不予受理备案申请或禁止从事对外投资活动等惩戒措施。

对于千万美元级的并购案,风险远不止定金能否退回。更严峻的后果包括已签署交易被迫终止、境外股权被强制处分,以及企业后续项目申报资格受限。

CLOSING CHECK 05

付款前的五维合规自查清单

企业在付款前,务必将以下五份材料进行交叉核对:并购协议、境内决策文件、境内外股权架构图、ODI 申报口径及拟付款账户信息。

  • 并购协议:确认定金可退性、支付主体及退款对象;
  • 决策文件:核实真正批准投资的主体;
  • 股权架构图:确认最终持股公司;
  • ODI 口径:核对投资金额、用途及路径;
  • 付款账户:确保能解释合法来源及其与投资主体的关联。

若五份材料中任一主体不一致,应立即暂停付款并补充合同安排。时间越紧迫,越需厘清付款条件。

专业建议应从交易结构、合同付款节点及现有境外资源入手,协助企业规划 ODI 备案、SPV 架构、外汇登记、境外再投资、审计入账及利润回流路径。若创始人已持有境外股权,还需单独筛查是否涉及 37 号文登记,但绝不可用 37 号文替代企业 ODI 程序。

咨询时提供已签或拟签的并购协议、标的股权结构、付款通知及拟出款账户信息,即可初步判断应调整付款主体、修改合同条款,还是重构整个收购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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