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 2026 年 8 月 6 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发布第三份进一步拟议规则制定通知,就强化设备授权项目安全性与完整性征求公众意见。此次拟议修订涵盖“覆盖清单”拆分、供应链披露、白牌设备监管、元器件禁令升级等十余项核心措施,并首次提出强制设立美国本土责任方的要求。
关键时间节点:普通评议期为联邦公报发布后 30 天内,答复评议期为 45 天内,可通过 ECFS 系统或纸质渠道提交。
具体调整内容
一、核心制度改革:拆分“覆盖清单(Covered List)”
鉴于清单新增基于生产地的管控条目,FCC 计划将现有规则拆分为两套体系:一套针对基于生产商/供应商的认定,另一套针对基于生产地点的认定及特定行业(如无人机系统、路由器)。官网将分栏展示,并明确“境外生产”判定标准。同时,单独界定无人机核心组件(飞控、数传、导航等)及家用路由器等关键术语。
二、供应链强制披露规则(HBOM/SBOM)
1. 强制申报:所有认证设备申请时须提交签署的硬件 BOM 及软件/固件 SBOM,列明全部组件、生产商、产地及价值占比,并提供厂商完整注册信息。
2. 动态更新:硬件、软件、生产商或产地发生重大变更后 30 日内,企业必须更新物料清单。
3. 成本评估:预估单套软件申报成本低于 5000 美元,单台硬件最高 1 万美元;全面禁运受限主体软硬件的年预估成本低于 5000 万美元。
三、贴牌/白牌设备监管堵漏
- 立法明确“设备生产方”定义,严控借设计外包、贴牌规避管控;
- 强制披露该 FCC ID 对应的所有品牌与型号;
- 禁止利用“电气相同设备”或更换型号标识流程,掩盖代工厂信息以绕开受限清单禁令。
四、元器件全面禁令升级
- 禁令范围扩大:所有受限清单企业生产的任意元器件(不限于芯片)均禁止用于设备认证,或设立可反驳推定,需企业举证无安全风险方可获批;
- 全面禁止搭载、下载受限主体开发或提供的软件及固件。
五、受限行业设备统一强制认证
针对无人机、核心部件及家用路由器等“覆盖清单行业”设备:
- 一律取消供应商符合性声明(SDoC)或豁免流程,必须通过完整 FCC 认证;
- 封堵“模块化授权 + 整机贴牌”绕过管控的漏洞;
- 仅就是否豁免“国防蓝”人机清单内合规产品征求意见。
六、进出口与销售全链条强管控
1. 进口新规:受限设备不再适用普通宽松条款,仅允许持有有效 FCC 认证、少量研发测试(≤40 台)、纯出口、专供美国政府及其配套研发等 5 类场景进口。取消“仅海外使用无授权手机”的进口豁免。
2. 电商平台义务:禁止宣传非法改装或规避监管;射频许可类设备页面须张贴法定警示;平台需核验并留存 FCC ID 及合规材料,前端公示合规信息。
3. 销售禁令:未取得授权或处于预授权阶段的受限设备禁止上市销售;须完整公示型号对应的全部在售品牌名称。
七、SDoC 自我声明制度改革
- 所有 SDoC 设备强制向 FCC 注册并获取唯一公开注册号,需印刷于机身、包装及线上页面;
- 受限厂商及行业设备完全禁止使用 SDoC 通道;
- 注册信息对公众开放,涉密部分可申请保密。
八、认证主体与合规责任改革
1. 强制设立美国本土责任方:新规延伸至所有 FCC 认证设备。海外持证企业必须指定美国境内责任方(本土制造商、组装厂、进口商或签约零售商),以弥补原有送达代理人制度的监管不足。
2. 设设备授权有效期:提案将现行永久有效期改为 10 年,并配套简化续证流程。
九、设备修改与固件更新简化合规通道
永久固化现有豁免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安全补丁或兼容更新无需重新申请授权:
- 仅修复安全风险,不提升性能或改变用途;
- 产品对外型号不变;
- 仅限厂商主体类受限清单设备;
- 不得将美国产元器件替换为境外元器件。
十、授权撤销流程简化
新增快速撤销通道,适用于故意虚假申报、拒不提交供应链资料或有条件批准终止三类情形。流程简化为 10 天企业答复期,由 FCC 工程局与国土安全局联合判定。
十一、FCC 标识(Logo)使用管控
- 无源辐射设备、未测试、未授权或被撤销授权的设备禁止印制 FCC 标识;
- 征求意见:是否强制所有合规设备印刷 Logo,或维持自愿使用原则。
十二、海底光缆专项调整
- 缩小管控范围:仅对厂商主体受限设备实施强制认证与运营限制;
- 仅当产地禁令明确提及海底光缆安全时,才适用产地管控规则;
- 修订海底光缆牌照合规宣誓条款。
十三、配套系统与行政优化
- 升级 FCC 设备授权数据库(EAS),增强数据分析与跨部门共享,减轻认证机构负担;
- 评估新规对通用服务基金供应链年报及运营商现有认证的叠加影响;
- 开展初始监管弹性分析(IRFA),征集中小企业意见以寻求减负方案;
- 接受白宫管理预算局(OMB)对信息申报义务的评议。
十四、其他配套规则修订
- 完善条款,明确受限设备禁令覆盖认证、SDoC 及豁免全部三类路径,无例外;
- 就预授权测试、展会演示等例外情况是否适用新规征求意见;
- 实行“允许沟通但强制披露”机制,单方沟通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归档书面纪要;
- 所有提案均征求分阶段落地过渡期安排。
作者:翟蓓,执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执业领域:涉外法律合规实务研究、国际法律合规风险研究。
来源:合规观澜(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