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原产地规则分为非优惠与优惠两类。前者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后者专用于确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资格。本文聚焦于后者。
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难点在于其作为一套以技术标准表达的法律规则,不依赖“实质性改变”等抽象概念,而是将判断标准具象化为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与特定加工工序,并辅以累积、吸收、微小含量等补充规则。这些规则散见于协定正文、附件及国内实施办法中,体系复杂。
本文以《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为样本进行解析。该协定于 2015 年 6 月签署,同年 12 月 20 日生效。海关总署第 273 号令公布了相应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协定》界定缔约双方的国际法义务,《办法》则是中国单方面的国内实施措施。
二、《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分析
理解《协定》项下原产地制度需明确两点:一是进口自澳大利亚的货物未必是澳大利亚原产;二是原产货物未必能自动享受关税减让。货物要获得享惠资格,须同时满足实体与程序条件:实体上符合原产地规则及“直接运输”要求,程序上需取得原产地证书或声明并按规申报。
(一)《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规则
《协定》第三章第二条规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货物视为原产于一方:
- 在一方领土内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 完全在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仅由原产材料生产;
- 在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如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或加工工序要求)及其他相关条款。
上述第三条路径即通常所说的“实质性改变”。其中,“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还涉及累积、吸收、微小含量等补充认定规则。具体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协定》附件二。
(二)“实质性改变”的判断标准
1. 税则归类改变
税则归类改变(CTC)以协调制度(HS)编码变动作为加工程度的判断依据。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经加工后发生税则归类改变,即视为发生实质性改变。具体分为三个层级:
| 简称 | 含义 | HS 编码层级 |
| 章改变(CC) |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 | 2 级 |
| 品目改变(CTH) | 从任何其他人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 4 位 |
| 子目改变(CTSH) | 从任何其他人子目改变至本子目 | 6 位 |
判定注意事项:
- 所有非原产材料均须发生规定的归类改变,任一材料未达标即不符合标准;
- 归类改变必须基于物理变化,人为调整归类、拆分申报等方式无效。
该标准优点在于客观可查,无需披露成本;缺点是完全依赖 HS 编码结构,而 HS 并非专为衡量加工深度设计,存在结构性缺陷,因此需结合区域价值成分等标准互补。
【案例 1】三级税则归类改变(类比 RCEP 规则):
- 章改变(CC):进口燕麦(HS 1004)加工成燕麦片(HS 1104.12),由第 10 章变为第 11 章,符合标准。
- 品目改变(CTH):进口棉花(HS 5203)纺织成棉纱(HS 5205),四位数品目发生改变,符合标准。
- 子目改变(CTSH):常见于第 84、85、90、94 章等,要求六位数子目发生改变。
2. 区域价值成分
区域价值成分(RVC)从价值构成角度衡量加工程度。《协定》第五条第一款公式为:RVC=(V−VNM)/V×100%。具体 RVC 阈值在附件二中针对不同产品设定,如未浸除咖啡碱要求不低于 60%,加糖可可粉要求不低于 50%。
计算要点:
- V 为按《海关估价协定》调整的离岸价(FOB),含境内运输与保险费。境内物流成本越高,V 越大,越易达标。
- VNM 为非原产材料价格,进口材料按到岸价(CIF)计算;境内采购材料按不含运费、保险费的价值计算。
- 不明原产地材料一律视为非原产,供应商需提供充分证明。
《协定》采用扣减法计算 RVC。此外还有累加法(归集区域内投入)和净成本法(剔除销售推广等费用,多见于北美协定)。
【案例 2】区域价值成分计算(类比 RCEP 规则):
某企业出口泰国遮阳伞(HS 6601.91),FOB 价 6.9 美元,适用标准为 RVC≥40%。
- 扣减法:RVC=(6.9–2.85)/6.9*100%=58.7%
- 累加法:RVC=(3.55+0.05+0.04+0.41)/6.9*100%=58.7%
计算结果 58.7% 大于 40%,判定为中国原产。
3. 特定加工工序
部分产品经特定加工工序即可获原产资格。例如品目 0306 规定“在一方领土内经过熏制工艺”。
此外,《协定》对化工产品设有单独规则:第 27 章至第 40 章货物,只要化学反应在一方领土内发生,即视为原产,无需再判断税则归类或价值成分。
三、本篇小结
综上,货物取得原产资格的三大核心标准为: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特定加工工序。实践中,需结合累积规则、微小含量规则等补充规则综合判定。需注意,即便实体上符合原产资格,仍须满足直接运输条件并完成申报程序,方可最终享受关税优惠。相关内容将在下篇详述。
注:文中案例引自商务部中国贸易信息救济网相关解读资料。
作者:朱蕾,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领域涵盖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原产地认证与关税策划、进出口贸易合规等。
(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