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实务——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规范分栏总结
前言
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的不断深化,双边贸易往来日益紧密。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是中国出口企业需求量最大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类型。为帮助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高效、准确地完成证书申报,实现便利申报与智能审核,本文梳理了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及操作指引。
第 1 栏:货物运自(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中国境内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的“出口商”栏填制时需注意:
- 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 英文地址应从小到大排序,国名须正确拼写。
- 出口商英文名称(含文字、空格或标点符号)需和企业基本信息中的名称完全一致。若不一致,需先在“单一窗口”维护正确的企业基本信息,或直接修改证书信息。
- 若此栏填写生产商(非出口商)信息,应在第 7 栏填写货物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同时由生产商授权专人在第 11 栏签字。
第 2 栏:货物运至(进口商/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东盟成员方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的“收货人”栏填制时需注意:
- 进口国应为东盟成员方。
- 不得填写非进口国公司信息。
- 英文地址从小到大排序,国名须正确拼写。
- 涉及展会产品的,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该栏注明。
第 3 栏:运输工具及路线(如已知)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离港日期、船舶名称/航班号等和卸货口岸。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中的“出运日期”“船名/航次”“卸货港”栏填制时需注意:
- “卸货港”须为东盟成员方口岸,须拼写正确且加注国名。可通过模糊查询选择,若无选项可选“其他”后自行录入。
- 如运输经第三方国家或地区,需在“中转国家/地区”栏选择,并在“卸货港”后括号加注"VIA+中转国家/地区”。
- 出运后申报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未知的,可填写"BY SEA"或"BY AIR"等运输方式。
- 系统支持自动生成运输细节(FROM…TO…BY…),需先完成启运港、卸货港、中转地及运输方式录入,再点击“生成”按钮。
第 4 栏:官方使用
栏目填制要求
供进口国海关使用。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此栏留空,无需填写。
第 5 栏:项目编号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货物的项目数。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货物信息中“序号”填制需注意:
- 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
- 逐项货物录入时,系统会自动生成货物序号。
- 非货物项不显示序号。
第 6 栏:包装唛头及编号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号码,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的“唛头”栏填制时需注意:
- 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N/M""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
- 按货物包装唛头实际情况填写,包括行数、每行内容,不需要因栏目宽度而强制换行。
- 如有特殊唛头,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使用 A4 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第 7 栏:包装件数和种类;货物描述及 HS 编码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货物包装数量和种类,货物名称及 HS 编码。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货物信息中相关栏目填制时需注意:
- 包装数量: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具体包装种类(如 CASE、CARTON)。PACKAGE 是统称,不能单独使用。无包装货物应填明状态(如 IN BULK)。混合包装可参考格式:"PACKING:英文数量 PACKAGES(××CASES+××FRAMES...)ONLY."。
- 货物描述:须与实际货物和清关发票一致。如品名笼统或有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 HS 编码:正确录入每项货物的 HS 编码(至少 6 位)。点击“生成”按钮可自动生成包含包装、名称、编码的货物描述。
- 特殊条款:国外信用证要求展示合同、信用证号码等信息的,可在基本信息“特殊条款”栏填写,将展示在货物描述结束符下。
- 生产商出口:生产商申请证书并授权其他机构代其出口时,应在第 7 栏注明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 8 栏:原产地标准
栏目填制要求
此栏可填写的原产地标准包括"WO""PE""PSR""RVC""CTH"。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货物信息中的“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辅助项”“非原产成分”栏选择或填写:
- 完全获得:选择"WO",“非原产成分”填"0"。
- 完全使用原产材料:选择"PE",“非原产成分”填"0"。
- 实质性改变(列入 PSR 清单):选择"PSR"。根据满足的标准(税则归类改变 CTC、区域价值成分 RVC、加工工序),在子标准中选择对应项,“非原产成分”如实填写。
- 实质性改变(未列入 PSR 但列入 CTH 清单):满足 4 位税则归类改变的,选择"CTH",“非原产成分”如实填写。
- 区域价值成分 40% 标准:无论是否列入清单均可适用。此时“原产地标准”栏留空,“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填写"100% 减去非原产成分比例”(结果不能小于 40%),需包含"%"符号。
第 9 栏:毛重、净重或其他数量以及价格(FOB)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货物的正常计量单位,如 PCS、PAIRS、SETS 等。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填写价格(FOB)。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货物信息中的“数/重量”“数/重量单位”“(FOB)发票金额”栏录入和选择:
- 货物以重量计的,填毛重或净重,单位需加注"G.W."或"N.W."。
- 数/重量单位须在下拉框选择,不可自行填制。
- 如需展示多个单位,可利用“辅助数量”相关栏目录入。
- 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系统会自动展示货物 FOB 价格。
- 涉及第三方的,FOB 价格可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或国内出口发票金额。已知第三方金额的,一般应填写第三方金额以避免核查不符。
- 发票金额应大于 0。免费附件、赠品若无法一并归类,应作为正常货物申报价格,但在货物描述中补充"No commercial value"字样。
第 10 栏:发票编号及日期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中的“发票号”“发票日期”栏录入和选择:
- 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进口国海关清关使用的发票一致。
- 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 3 栏出运日期和第 11 栏、第 12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 如使用第三方发票,此栏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
第 11 栏:出口商声明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申报地点、日期、进口国,申请人授权专人签名。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的“申请地址”“申请日期”“进口国/地区”栏填制:
- 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报日期为实际申请日期。
- 申请人在此栏签名、盖章。
- 进口国须为东盟成员方,且应与卸货港的国别一致。
- 自助打印证书前,须先在系统完成印章和授权人员签名信息维护及授权。
- 若第 1 栏填写的是生产商信息,应由生产商授权专人在第 11 栏签字。
第 12 栏:签证机构证明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机关授权人员签名。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的“签证机关”“领证机关”栏选择:
- 可自助打印的证书,此栏会自动载有海关签证印章和签证人员签名。
- 尚未支持自助打印的证书,企业在完成证书套打后,需到签证现场由海关签证人员签名盖章。
第 13 栏:其他标注
栏目填制要求
用于标注补发证书、第三方发票、展会产品、流动证明等情况。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此栏由系统根据证书信息自行勾选:
- 补发证书:货物装运之日起 3 天后申请的,系统会在"Issued Retroactively"前打钩。
- 展会商品:在基本信息收货人栏下方“展览标志”前打钩并填写展览信息,系统会在"Exhibition"前打钩。
- 流动证明:系统会在"Movement Certificate"前打钩。
- 第三方发票:申报时勾选“第三方发票/非缔约方公司”并录入信息,系统会在"Third-party invoicing"前打钩。
原产地证书申报录入其他注意事项介绍
第三方信息
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开具,应在基本信息中勾选“第三方发票/非缔约方公司”,并在展示窗录入第三方公司名称、地址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如有多个中间商,可通过点击“新增”增加。
生产企业信息
如实填写每项货物生产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7 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生产企业中文名称需与企业信息维护里的名称完全一致,且产品需在生产企业的“生产、制造”经营范围內。流动证明货物信息录入页面无需填写此项。
货物名称
货物中文名称不能用归类描述,需填写规范货物名称;货物英文名称需和中文名称内容一致。
证书补发
货物装运之日起 3 天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可在装运之日起 12 个月内补发。补发证书的第 11 栏、第 12 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证日期。系统会在第 13 栏"ISSUED RETROACTIVELY"前自动打钩。申请补发需在“随附单据”功能区上传货运单据。
证书更改
原产地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需要补充信息的,申请人可自签发之日起 1 年内凭正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
- 电子更改:确认未向进口国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可在线填写“更改原因”“更改栏目”“原有情况”“更改情况”办理。除上述栏目外,其他信息修订保存后,未说明变更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申请日期为实际提交日期,须退回原证书。
- 手工更改:原证书已向进口国海关提交过的,须到签证现场办理。提交书面更改申请说明和原证书正副本,由签证人员划去错误信息,手写正确内容并加"***"截止符、签名盖章。更改申请书及复印件由海关存档。
- 注意事项:特别注意启运日期和抵达进口国的时间,确认原证书是否已在进口国海关报关使用及是否在允许更改范围内。
经认证的真实副本(重发证)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确认未在进口国海关使用的,可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经认证的真实副本。申请人应详细填写“重发原因”。证书除第 12 栏的重发信息外,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申请日期为实际提交日期。
证书的更改重发证
证书信息有误或需补充,且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未使用的,可申请更改重发证。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原因”“更改栏目”“原有情况”“更改情况”。所有变更前后的内容均需完整填写,其他信息根据“更改情况”修订保存。
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
通过“海关原产地证书—证书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录入申报:
- 数据来源:已实施电子联网的国家,信息由外方实时传输;未实施的,出口商需先在“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始证书电子信息。
- 信息反填:原始证书编号、签证日期、机构等信息在完成货物信息录入后自动反填。
- 货物信息:须为原始证书所载货物。通过“进境货物原产地信息查询”列表查询并点击“使用”,将信息反填至流动证明中。申请人可根据实际出口数/重量修订反填数据。
- 物流拆分:经物流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分后数量,总和不超过原始证书数量。
- 更改重发:由于原始证书货物数/重量已使用,申请更改、重发或更改重发时,需联系签证机关作废原证书后再行申报。
- 打印签发:使用 A4 白纸双面打印(一份正本带背页说明,两份副本)。打印后不能直接使用,须申请人签名盖章后到海关现场办理签发手续。
证书打印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打印分为自助打印和空白证书套打两种:
- 自助打印:申请前须完成电子签章和申报员电子签名维护授权。截至 2026 年 1 月,接受自助打印的东盟成员方包括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接受电子证书下载的包括新加坡、印度尼西亚。
- 空白证书套打:应使用一式三联的空白证书套打,且需要签证海关的签名和盖章。
注:本文中所述“东盟成员方”包括菲律宾、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老挝、文莱、柬埔寨和缅甸。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详见 2026 年第 2 期)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上海海关 福州海关 南宁海关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编辑:关税处、榕城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