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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

一文读懂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 AEO认证-大胜扬帆
202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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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将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点对点向企业推送本企业的评估结果是否属于“优秀”或“良好”,帮助企业及时掌握自身信用状况,并指导企业持续改进提升。

一文读懂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

目前,不少企业关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登记注册是否存在有效期、在哪些情形下应申请变更以及申请场所时需提交的材料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梳理《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点。

定义: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并从事货物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经营活动,符合海关设置规范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特定区域。

Q1:登记注册长期有效吗?

《公告》已取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登记注册有效期的规定,并删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中的有效期,同时取消了办理延续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

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应当注销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并制发注销通知书:

  • (一)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
  • (二)经营企业注册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的;
  • (三)《注册登记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 (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注册事项无法实施的;
  • (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册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Q2:企业在哪些情形下应申请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及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 (一)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的;
  • (二)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的;
  • (三)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功能作业区的;
  • (四)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名称或经营企业名称的;
  • (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的。

Q3:企业申请场所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当符合《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 (二)作业区域功能布局示意图(包括监管设施及其安装位置)。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申请人需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若主管海关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电子文本,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交。

Q4:哪些情形应申请办理场所变更?

(注:此部分内容与 Q2 一致,主要涵盖场所类型、面积、功能区、名称及换址新建等五种变更情形。)

Q5:申请场所注销应满足哪些条件?

经营企业申请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满足以下条件:

  • (一)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也已经全部办结;
  • (二)经营企业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相关案件已经结案;
  • (三)场所内海关配备的监管设施设备已经按照海关要求妥善处置。

海关提醒

一、经营企业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6 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海关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 (一)未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 (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 3 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

二、海关年审

主管海关应当每年对其主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 1 次年度审核,对于不再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等规定及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形的,按照《办法》和《公告》有关规定办理。

供稿单位:口岸监管处、榕城海关   编辑:陈涵、林旭、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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