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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以案说法:报关企业之“合理审查”风险提示

【企业管理】以案说法:报关企业之“合理审查”风险提示 AEO认证-大胜扬帆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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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将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点对点向企业推送本企业的评估结果是否属于“优秀”或“良好”,帮助企业及时掌握自身信用状况,并指导企业持续改进提升。

报关企业在代理申报前,依法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合理审查”,不仅是法律要求的义务,更是规避自身风险、避免“稀里糊涂”担责的关键护身符。

一、报关企业之“合理审查”义务

“平律释案”第十一期指出,报关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基于合理审慎原则,按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必要时应当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验证。

二、案例剖析

基本案情

2024 年 3 月 19 日至 2026 年 3 月 18 日期间,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东莞市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人工蜡等货物,涉及报关单共 18 票,漏报运输相关费用 74046 元人民币。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 10780.45 元。

经海关核实,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在委托报关时,未能向报关企业提供完整、真实的报关材料,导致漏报运输相关费用。东莞市某报关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时,由于“工作疏忽”未对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以上当事人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处理结果

鉴于该案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不满百分之二十,且漏缴税款不满二十五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相关规定:

  • 对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 2200 元;
  • 对东莞某报关有限公司从轻科处罚款 1000 元。

三、法律法规依据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 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向海关提交,按照授权范围办理相关海关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申报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用途、原产地、价格、监管方式、监管类别等实际情况的资料;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其他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者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 30% 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 10% 以下罚款,暂停其 6 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第四条
第四条 对于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分情节以及责任,按照海关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以及量罚标准,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第九条第六项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处理的案件,根据违法行为导致的不同危害后果,可以按照本裁量基准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量罚标准处理,但是罚款金额最高应当在违法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按照《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详见附件 3)的规定量罚;《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一)》中未作规定的,按照本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海关提醒

报关企业应严守合规底线,规范签订书面委托书,明晰权责;实操中设立专岗落实逐单审查与台账管理,确保全程可追溯;面对价格、归类等异常情况,书面问询并留存证据,必要时引入第三方验证;强化人员专业培训,提升风控能力;务必完整保存各类单证及沟通记录至少 3 年,以备海关稽查,从而有效隔离法律风险。

-END-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

供稿:法规处、稽查处、太平海关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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