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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9号(关于进口缅甸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9号(关于进口缅甸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天津兴贵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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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以下称缅方)有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缅双方签署的议定书,海关总署正式公告允许符合特定植物检疫要求的缅甸鲜食香蕉进口。本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 2022 年第 49 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检疫依据与商品定义

法律依据:包括《食品安全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中缅关于缅甸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商品范围:仅限开花 10—11 周内采收的未成熟青香蕉(学名 Musa sapientum)。过熟的黄色香蕉禁止出口至中国。

产地要求:须来自缅甸批准的香蕉产区。

二、注册管理与溯源体系

输华果园及包装厂须经缅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名称、地址、号码)将用于溯源。缅方需在每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供名单,经审核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重点监控以下七类有害生物:

  1. 非洲大蜗牛 (Achatina fulica)
  2. 螺旋粉虱 (Aleurodicus dispersus)
  3. 辣椒果实蝇 (Bactrocera latifrons)
  4. 新菠萝灰粉蚧 (Dysmicoccus neobrevipes)
  5. 香蕉枯萎病菌 4 号小种 (Fusarium oxysporum f. sp. cubense Race 4)
  6. 南洋臀纹粉蚧 (Planococcus lilacinus)
  7. 大洋臀纹粉蚧 (Planococcus minor)

四、出口前全流程管理

(一)果园管理

1.体系建设: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与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及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保持果园卫生,及时清理落果烂果。

2.监测防治:依据 ISPM 6 标准制定管理计划。针对粉蚧类害虫,从开花至收获期每 15 天监测一次;针对香蕉枯萎病菌 4 号小种(TR4),须建立非疫生产点。一旦发现 TR4,立即暂停该点输华,连续 3 个月未发现且经监督后方可恢复。

3.记录留存:保留至少两年的监测与防治记录(含药剂名称、成分、剂量、时间等),以备中方核查。

(二)包装厂管理

1.加工流程:全过程须在缅方监管下进行。香蕉需经浸泡水洗、人工挑拣、分级,确保无昆虫、螨、蜗牛、土壤及植物残体。

2.仓储要求:出口前如需储存,须单独存放以防二次感染。

3.溯源记录:建立完整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来源果园、数量、出口信息及封识号码等,记录保存至少两年。

(三)包装与标识

1.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未使用过。木质包装必须符合 ISPM 15 标准。

2.标签标识:包装箱及托盘须用中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区、果园及包装厂注册号,并注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运输封识:集装箱或密闭车辆须清洁并加施封识,抵港时封识须完好。

(四)离境前检验检疫

缅方须按 1% 比例抽样。若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土壤,整批货物禁止出口,并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资质直至整改完成。

(五)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须出具符合 ISPM 12 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该批货物符合缅甸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英文原文: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Banana Fruits from Myanma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五、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单证核查

中国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合规性及包装标识规范性。

(二)现场检验

货物须从指定口岸进境。海关将依中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告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置

1. 来自未注册果园/包装厂或过熟香蕉:不准进境。

2. 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有害生物或土壤: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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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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