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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6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6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天津兴贵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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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哈方)关于哈萨克斯坦动物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签署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进口。此举旨在规范双边贸易,确保进境产品安全。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哈双方关于动物制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动物制品,特指源自牛、羊的骨骼等原料,经破碎、烘干、蒸煮、炼制或喷雾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工业用途产品。主要品类包括工业用脱脂骨粒、骨油及蛋白胨等。

三、生产企业注册要求

哈萨克斯坦输华生产企业须经哈方主管部门批准并推荐,通过中方考核后方可注册登记,有效期为 5 年。延期申请需在届满前 6 个月提出。企业须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 建立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及产品追溯制度;
  • 具备符合防疫消毒及废弃物处理要求的生产设施;
  • 拥有独立仓库存储输华产品,有效防止交叉污染、虫害及变质;
  • 全过程处于哈方有效监管之下。

四、产品卫生与加工标准

(一)原料来源要求

  1. 原料动物须在哈萨克斯坦出生并养殖至少 6 个月,且健康状况良好;
  2. 来源农场及屠宰场周边 50 公里范围内,6 个月内未发生炭疽、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
  3. 动物须在哈方批准屠宰场屠宰,并经宰前宰后检疫合格。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必须采用烘干、蒸煮等热加工工艺,确保产品中心温度不低于 120℃并持续至少 30 分钟;
  2. 若采用其他工艺,须证明能完全灭活相关病毒并获中方认可;
  3. 工业用油脂制品须添加足量工业色素,使终产品呈现深绿色;
  4. 哈方需对加工温度、时间及色素添加进行全程有效监管。

五、包装、标签与储运

产品须使用全新材料包装,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外包装应直接印制中英文标签,注明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生产日期,并显著标注“非供人类食用”字样。存储运输过程须保持清洁,严防污染。

六、证书与进境查验

(一)出口前查验

每批产品须由哈方实施检验检疫,出具官方正本卫生证书,证明符合议定书要求。

(二)进境检验检疫

  1. 检疫审批: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规定提前申请;
  2. 证单核查:重点核查许可证、注册企业资格及卫生证书的真实性;
  3. 货物检查:中国海关将依法实施现场查验,合格者准予进境;
  4. 不合格处理: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置;对出现严重问题或多次违规的生产企业,将采取加强检验或暂停进口措施。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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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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