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因于申请人不满足 OLQE 执业年限要求。判决不仅厘清了执业门槛的表象,更明确了内地法律人融入香港普通法体系的路径。对于计划赴港执业的内地律师而言,无论是执业年限的计算方式,还是对申请结果不满的救济路径,均需严格遵循香港本地规则。
为何提出司法覆核申请
申请人肖某于 2016 年获中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19 年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2022 年至 2023 年,其赴美攻读法学硕士(LLM),并于 2025 年 1 月取得纽约州律师资格。
去年 3 月,肖某向香港律师会(LSHK)提交申请,希望以“非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国内地)”类别参加 2025 年 OLQE,并缴纳了 6600 港元申请费。
同年 5 月 22 日,香港律师会发出拒绝信。理由指出:肖某自 2019 年 8 月 30 日起在内地执业,至申请日累计执业时间为 4 年 6 个半月。其中,2022 年全年为其全日制在校学习时间,不计入执业经验。根据《海外律师(资格认可)规则》(OLQA 规则)第 5 条,非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申请人需具备不少于 5 年的法律执业经验。
肖某不服该决定,直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请求撤销律师会决定、责令重新考量、退还费用并赔偿诉讼成本。其主张主要包含四点:
第一,律师会对普通法与非普通法地区申请人设定不同年限要求,构成歧视,违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
第二,律师会的覆核机制缺乏独立性和公平性;
第三,律师会未能合理认可内地法律执业经验,反映对内地司法制度理解不足;
第四,设定 5 年门槛有违国家“加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政策及大湾区法律人才互通趋势。
法官驳回申请的理由
审理此案的高浩文法官(Russell Coleman)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阐述了驳回理由。
程序层面:未穷尽内部救济途径
法官指出,司法覆核是最后的救济手段,申请人应先穷尽所有替代途径。根据 OLQE 规则第 9 条,申请人若对资格决定不服,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缴纳 3000 港元申请内部覆核;若仍不服,方可在三个月内向原讼法庭申请进一步审查。肖某未先向律师会申请内部覆核,直接跳至司法覆核,仅凭此点即足以驳回申请。
实体层面:四项主张均不成立
即便不考虑程序问题,法官认为肖某的实体主张亦不成立:
首先,歧视指控不成立。两大法系在法律推理和诉讼程序上存在显著差异,对非普通法背景申请人设定更高年限要求,旨在确保其具备足够的普通法知识。这种区别对待合理且必要,并非基于来源地的歧视。
其次,覆核机制并无不公。律师会的覆核实行双层结构:先由 OLQE 资格与豁免委员会覆核,再由标准与发展常务委员会最终裁定。两个委员会均由资深律师组成,彼此独立。
再次,内地执业经验未被认可责任在申请人。肖某未在申请时提供 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8 月实习期间的导师核实信。虽然规定实习期可计入经验,但需提供证明。肖某在司法覆核阶段才补充材料,已超出规定时限。
最后,国家政策不构成法律约束。法官明确,国家层面的政策倡导不对香港律师会的专业决定产生法律约束力。
超律志评论(Trulegar Review)
本案表面是个人资格争议,实则折射出跨境法律人才流动的现实挑战。对拟参加 OLQE 的内地律师而言,首要任务是厘清硬性规定:非普通法背景申请人需满足 5 年执业经验门槛,且需明确哪些经历有效、所需证明文件为何。
若申请被拒,正确路径是先向律师会申请内部覆核,不服结果后再诉诸司法覆核。跳过法定程序直接起诉,极可能因未穷尽救济途径而被驳回。香港法院对此类专业资格认定的司法覆核门槛把控严格。
此外,普通法与非普通法之间的经验差异要求短期内难有改变。若内地律师希望缩短等待时间,考取香港或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律师资格作为申请依据,或许是更务实的选择。
-
涉外研习社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