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动物出口通关指南
本指南所指水生动物包括活的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及其他水中无脊椎动物,涵盖其繁殖用的精液、卵及受精卵(含养殖和野生捕捞)。为助力企业掌握出口要点,提升安全卫生质量,推动业务有序开展,现将水生动物出口通关流程及条件梳理如下。
01 企业资质要求
若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注册登记,海关总署将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02 注册办理流程
(一)申请提交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设立申请”模块提交申请。需将所需材料填写盖章后扫描上传。
(二)审核与决定
海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海关将作出准予或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的,发放相应证书。
(三)进度查询
办理进程和结果可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海关门户网站“双公示”栏目查询,或拨打 12360 热线咨询。

03 检验检疫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及强制性标准;
2. 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3. 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4.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出口前检验检疫申请
货主或代理人应向出境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隶属海关申请出口前检验检疫。
野生捕捞:需提供捕捞渔船或其他主体与出境企业的供货协议;若输入国对捕捞海域有特定要求,还需提供捕捞海域申明材料。
养殖来源: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的,应提供《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等资料。
(三)检验检疫出证
隶属海关综合证单审核、疫病监测、风险监控及现场检验检疫结果进行评定:
合格:根据输入国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
不合格:经有效处理并复检合格的,按规定出具单证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或复检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04 日常监督管理
海关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及中转场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
取得注册登记的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严格遵守药物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或使用我国及输入国禁止使用的药物;
- 允许使用的药物须符合使用规范及停药期规定;
- 建立完善的养殖生产和中转包装记录档案。详细记录水质监测、动物引进、疫病发生、药饲采购使用情况,以及每批动物的投苗、转池、分流、用药、用料、出场等全流程信息,并存档备查。

供稿单位:动植物检疫处、榕城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