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缅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范围
允许进境的“植物源性中药材”指在缅甸野生或种植的红花等 58 种药用植物制品(具体名单见附件)。三、企业注册管理
输华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须经缅方审核并报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涵盖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实现精准溯源。贸易启动前,缅方需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缅方须确保输华中药材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五、出口前管理要求
(一)有害生物综合管理
1. 输华中药材应在缅方监督下实施病虫害系统管理,包括疫情监测、综合防控及收获后处理,并保存记录。2. 监测与防治工作须由经缅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完成。
3. 一旦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企业须立即采取防治措施,确保货物不带疫。
(二)加工与包装规范
1. 货物须清除土壤、杂质并进行干燥处理。2.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未使用过;若使用木质包装,必须符合 ISPM 15 标准。
3. 每个包装箱/袋须用中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原产国、产地(省/市/区)、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包装箱/袋和托盘须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 运输工具或集装箱装运前须检查卫生条件,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须完好无损。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
输华中药材由缅方实施监管,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口。若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整批货物禁止出口,相关企业暂停出口资格直至整改完毕,并需保存记录备查。(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须按 ISPM 12 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企业名称或注册号。证书附加声明须包含:“该批货物符合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六、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货物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海关将核查单证标识并实施检验检疫。(一)证书与标识核查
重点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内容及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二)进境检疫实施
1. 货物须从中方允许进口中药材的指定口岸进境。2.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形处理
1. 来自未注册企业或未附有效证书的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 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其他活体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 其他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
2026 年 7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