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商务部决定加强对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的对美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在对美出口时将实行逐案从严审核,不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26 年 8 月 5 日
管制对象范围
本次管制严格限定于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品类,具体包括:
- 整机设备:达到管制参数标准、具备军民两用属性的无人机;
- 关键零部件:飞行控制系统、大功率动力系统、高精度惯性导航系统、光电侦察载荷等核心组件;
- 相关技术:涉及上述产品的设计、制造及控制等关键技术。
豁免情形说明
未列入管制清单、且技术参数未达到管制阈值的普通消费级无人机,不受本次专项从严管控政策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