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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3号丨关于开展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3号丨关于开展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cec物流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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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13号公告显示,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制度》,海关总署正式启动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工作。本次调查旨在延伸2023年相关工作,摸清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最终使用及中间使用情况,为编制2025年投入产出表、供给使用表及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关键基础数据。

一、调查范围与对象

调查范围涵盖2025年我国境内从事进口活动的部分法人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调查内容与表式

本次调查核心内容为2025年进口货物的最终使用(含消费支出、固定资本形成、存货和复出口)及中间使用的金额比例或主要去向。具体分为两类:

1. 一般货物进口使用去向

针对除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之外的其他进口货物,调查其最终使用及中间使用的金额比例。中间使用部分将按编表所需的产品分类进行分组。对应调查表表号为617—1表。

2. 保税物流货物进口使用去向

针对保税物流货物进口后的流向,包括复出口、出区/出仓、区内转加工、区内转其他企业、区域间流转及存货等情况。对应调查表表号为617—2表。

详细表式与填报说明请参阅附件2。

三、填报方式与时间

填报渠道:调查对象需登录“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在线填报,或通过手机端入口进入系统。

时间安排:

  • 企业填报期:2026年8月10日至8月21日。
  • 数据处理期:2026年8月31日前,海关总署完成数据采集、审核、更正并向国家统计局传输结果。

四、工作要求与支持

法律责任:调查对象须如实、及时填报。对于故意伪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严肃处理。

培训与支持:各地海关将组织填报培训,详解背景及要求。填报过程中如遇技术或业务问题,可拨打海关热线12360咨询。

五、保密规定

海关承诺对调查对象填报的数据严格保密,仅用于编制2025年相关统计资料。未经调查对象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无关方披露。

附件列表:

1. 调查对象名单.xls

2. 调查表式及填报说明.docx

3. 手机端系统登录二维码.docx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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