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员同意”到“多数同意”:企业重组所得税递延纳税条件优化解读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以下简称《公告》)。针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关注的执行难点,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对《公告》进行了解读。本文梳理核心要点,供读者参考。
递延纳税条件优化背景
为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国家实施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重组当期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递延至以后年度确认,有效减轻当期税负。
近年来,企业合并、分立业务增多。按现行政策,同一重组业务当事各方需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复杂,包含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及非居民企业等,难以满足“所有股东达成一致”的苛刻条件,导致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为此,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制发《公告》,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优化一致性税务处理要求,提升政策可操作性,支持企业整合资源、发展壮大。
税务处理一致性原则调整
问: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需要所有股东与被合并企业、合并企业达成一致?
答:不需要。《公告》对此进行了优化。在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股东层面,若持股比例不低于 5% 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达成一致,且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则这部分股东持有的股权及对应的资产负债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说明: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乙企业有四名股东:A(居民企业,45%)、B(自然人,40%)、C(居民企业,10%)、D(居民企业,5%)。若 A、C、D 与企业方就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合计持股比例为 60%(超过 50%),在符合其他条件情况下,该部分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当事各方税务处理方式
问: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持股比例超 50% 时,当事各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达成一致的股东及其对应比例的资产负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股东及其对应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接上例,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100% 股权支付)。乙企业资产计税基础 1000 万元,公允价值 1800 万元。
1. 股东层面:A、C、D 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B 股东按个人所得税规定处理。
2. 被合并企业层面:60% 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剩余 40%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当期确认转让所得 320 万元〔(1800-1000)×40%〕。
3. 合并企业层面:取得资产和负债的 60% 部分按原计税基础确认(600 万元);剩余 40% 部分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720 万元)。
特殊情形下税务处理
问:合并企业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资产和负债,如何确认计税基础?
答:原则上应分别按单项资产和负债确认计税基础。为减轻核算负担,《公告》提供简便计算方法:企业可选择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将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自重组日起分 10 年均匀摊销扣除。该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问:若有持股不低于 5% 或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未达成一致,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是:重组日持股不低于 5% 的居民企业股东、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均应达成一致。若其中任何一位未达成一致,即使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也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警示:某上市公司合并案中,若前十大股东中的 K 股东(持股 7%)未达成一致,即便其他股东合计持股达 79%,该项合并仍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锁定期的具体要求
问:关键股东在重组后 12 个月内转让股权有何限制?
答:为保证权益连续性,持股不低于 5% 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若违规转让,将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当事各方需按规定调整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问:小比例股东转让股权有何限制?
答:除上述关键股东外,其他达成一致的小股东若在 12 个月内转让股权,导致达成一致的合计持股比例降至 50% 及以下,也将导致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进行调整。
股东范围与执行时间
问: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范围是否扩大?
答:是的。《公告》进一步将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纳入合并、分立业务的股东范围,支持更多类型的企业完成并购重组。
问:《公告》何时开始执行?
答:适用于重组日在2026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重组日的确定遵循相关规定(如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日等)。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 年 7 月 24 日 版次: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