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跟随境内客户承接境外项目:提前谋划,有效防范潜在税务风险
作者:刘文怡
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今年 3 月中小企业出口指数为 51.9%,连续 24 个月处于扩张区间。随着出海步伐加快,不少企业采取“跟随境内客户承接境外项目”的模式。在“客户在境内、业务在境外”的经营架构下,企业常面临跨境票据难以税前扣除等涉税难题。笔者建议,企业在项目启动前应开展跨境税务尽职调查,结合具体业务提前谋划,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潜在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A 公司是一家中国境内工程企业,从境内总包方 B 公司处承包了 Y 国新能源建设项目。双方约定由 A 公司向 B 公司开具境内增值税发票并结算工程款。A 公司仅在 Y 国设立办事处,未注册经营实体,项目施工及材料采购均在 Y 国完成。
项目推进中,A 公司发现 Y 国项目所在地供应商规范化程度低,采购材料、油料等无法取得正规发票,多为手写凭据。因涉及金额大、交易零散且无法取得境外公证证明,境内主管税务机关不认可相关成本,导致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外,因客户在境内,A 公司需在境内申报缴纳税款。由于项目施工周期预计超过 12 个月,若被 Y 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并要求补税,A 公司将面临跨境双重征税风险。
政策分析
A 公司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合规性分析,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跨境常设机构认定三个方面: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六条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本案中,项目施工完全发生在 Y 国,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建筑服务。尽管 A 公司需向境内 B 公司开票,但可按规定开具免税发票,无需在境内缴纳增值税。企业需留存工程合同、境外施工记录、监理确认文件等资料佐证。
企业所得税方面:A 公司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须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本案中,境外采购支出虽真实发生,但因缺乏合规凭证支撑,不符合境内税前扣除要求,导致成本无法扣除。
常设机构风险:根据中国与 Y 国税收协定,建筑工地、装配或安装工程连续超过 12 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A 公司项目周期长于 12 个月,将在 Y 国构成常设机构,须就归属利润在 Y 国纳税。若未及时办理当地税务登记与申报,将面临稽查补税、滞纳金及双重征税风险。
应对措施
针对此类业务,企业可根据模式选择适配方案。对于 A 公司这类受物流成本限制、需在东道国大量采购的情况,建议在 Y 国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 C 公司,取得当地合法经营资质与税号。
解决票据合规问题:C 公司作为当地采购与施工主体,可向供应商索取合规票据,规范成本核算,满足 Y 国税前扣除要求;同时可利用当地税务系统查验发票真伪。
规避常设机构风险:C 公司作为 Y 国居民企业承接业务,可避免 A 公司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
实现境内税前扣除:A 公司将施工环节转包给 C 公司,成本归集至 C 公司核算,由 C 公司向 A 公司开具服务类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A 公司可委托当地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出具发票真实性确认证明,并整理总包合同、转包合同、付款凭证、施工日志等完整资料,主动与境内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实现境外成本合规扣除。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关联转包交易中,企业需准备转让定价文档,合理分配境内外主体利润,确保利润与功能、风险相匹配。
合规提醒
若企业选择直接出口自有设备、原材料至境外项目现场,需注意以下事项:
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可按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项目结束后复运进境的临时出境设备,可按海关规定办理出境担保,复运进境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境内出口的设备材料,需提供采购发票、报关单、提单、领用记录等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对于境外小额零散采购,若无法取得合规票据,应留存合同、付款凭证、签字清单、用量确认文件等证实交易真实性,并与税务机关沟通;大额采购可委托境外公证机构或会计师鉴证,作为合法扣除凭证。
避免双重征税:若项目工期满足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应及时向东道国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纳税。取得完税凭证后,依据我国税法及税收协定,在境内计算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缴税款。
作者单位: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 年 7 月 31 日 版次: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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