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引导企业合规化解境外不当留存利润风险
北京某认证集团此前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国际公司),该公司构成受控外国企业(CFC)。经查,该国际公司主要承担集团境外资产管理职能,人员配置少,投资决策需经境内集团批准,功能风险有限。2023 年,该公司取得的收入以股息、利息等消极所得为主,实际税负低于 12.5% 且利润未分配。
北京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该集团存在境外不当留存利润风险,遂于 2024 年开展提示提醒与政策辅导。目前,该集团已认识到相关风险,自行申报并补缴税款 829 万元。
政策依据与税务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 12.5% 的国家(地区)的企业,若非由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北京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
- 及时梳理境外投资和所得情况,准确填报《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 若发现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可主动自行调整补税;
- 若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风险,应准备佐证资料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浙江:督促企业分配境外利润并补缴税款
浙江省某科技股份公司在境外设立全资投资公司,构成受控外国企业(CFC)。2024 年,该投资公司取得利息等消极所得超亿元,实际税负为 0 且利润未分配。调查发现,该境外公司无工作人员,所有投资决策均由境内母公司作出,自身承担的功能风险十分有限,存在境外不当留存利润风险。
浙江税务部门对该企业开展政策辅导和风险提醒后,该企业主动将投资公司未分配利润全部向境内股东分配,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184 万元。
监管要求与合规建议
浙江税务部门重申,依据相关税法规定,对于实际税负低于 12.5% 且非因合理经营需要而不分配利润的受控外国企业,其利润应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税务部门呼吁纳税人对照规定自查自纠,规范填报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对于存在风险疑点的企业,鼓励主动沟通与整改;对拒不配合者,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