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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商标转让实务指南

全球商标转让实务指南 IPRINTL
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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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在企业并购、品牌重组、集团内部资产整合以及国际业务布局过程中,往往需要在不同主体之

商标作为企业核心无形资产,在并购重组、集团整合及全球布局中常需跨主体转让。随着中国企业出海加速,跨境商标转让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实务的高频业务。

然而,商标权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各国对转让的规定差异巨大。同一笔交易,在某国可顺利办结,在另一国却可能因部分转让限制、关联商标捆绑或程序门槛而受阻。例如,部分国家允许单类别或部分商品转让,有的则要求必须整体转让;有的允许申请中商标转让,有的则须待注册完成后办理;更有国家强制要求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否则不予登记。

因此,跨境商标交易的核心并非“能否转让”,而是“如何合规转让”。本文梳理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商标转让制度,聚焦企业关切的关键问题,为全球商标资产管理提供实务参考。

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转让制度一览

国家/地区 是否允许一标多类中的单个类别转让 是否允许单个类别中的部分商品/服务转让 申请中商标是否可转让 特殊要求或限制 注册商标转让后是否以受让人名义颁发新证书
中国 不允许 不允许 可以 同一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不发
香港 允许 一标多类可转让单个类别,单个类别不允许转让部分商品 可以 不发
澳门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可以 不发
台湾 允许 允许 可以 需要先办理分割再进行部分转让 不发
韩国 允许 允许 可以 转让部分商品,必须转让同一类似群的所有商品 不发
日本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越南 允许 允许 可以 若转让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则会被知识产权局驳回 不发
缅甸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老挝 允许 允许 不可以 不发
柬埔寨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菲律宾 允许 允许 可以 需要先办理分割再进行部分转让 不发
泰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可以
马来西亚 允许 允许 可以 需先办理分割再进行部分转让。通常建议同一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 不发
新加坡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印度 允许 允许 可以 如果转让可能导致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则商标注册官可以拒绝登记转让 不发
印尼 不允许 不允许 可以 同一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不发
尼泊尔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可以 不发
孟加拉国 一标一类制度 允许 可以 不发
斯里兰卡 一标一类制度 允许 可以 不发
巴基斯坦 一标一类制度 允许 可以 不发
哈萨克斯坦 商标的部分转让并未被明文禁止,但相关法律程序尚不够明确 商标的部分转让并未被明文禁止,但相关法律程序尚不够明确 可以 若商标转让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则转让可能被驳回 不发
吉尔吉斯斯坦 允许 允许 可以 部分转让需避免混淆,否则可能被驳回 不发
土库曼斯坦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塔吉克斯坦 允许 允许 可以 同一所有人拥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须一并转让
乌兹别克斯坦 允许 允许 可以 如果商标权的转让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其制造商产生误导,则不允许进行转让 不发
白俄罗斯 允许 已注册商标允许部分转让,申请中商标必须整件转让 可以 转让需避免商标为不同权利人所持有而引发混淆,否则可能会被驳回 不发
亚美尼亚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格鲁吉亚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阿塞拜疆 允许 允许 可以 转让需避免商标为不同权利人所持有而引发混淆,否则可能被驳回 不发
塞尔维亚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摩尔多瓦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俄罗斯 允许 允许 可以 同一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不发
乌克兰 允许 允许 可以 部分转让需避免混淆,否则可能被驳回 不发
土耳其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欧盟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德国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法国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意大利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西班牙 允许 允许 可以,但如果该商标申请最终被驳回,则该转让备案记录将被撤销 不发
英国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瑞士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冰岛 允许 允许 可以
挪威 允许 允许 可以 部分转让需分先办理分割
澳大利亚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新西兰 不允许 不允许 可以 不发
阿联酋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不可以 不发
沙特阿拉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不可以
埃及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可以 同一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不发
阿曼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不可以
巴林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可以 不发
巴勒斯坦(加沙)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可以 不发
巴勒斯坦(约旦河西岸)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不可以 不发
卡塔尔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不可以 不发
科威特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不可以 不发
黎巴嫩 允许 允许 不可以 同一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通常建议一并转让 不发
叙利亚 一标一类制度 允许 可以 建议在转让签署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转让申请,否则,每件商标/每个类别将被收取滞纳罚款 不发
也门(萨那)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不可以 不发
也门(亚丁)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不可以 不发
伊拉克(巴格达)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可以 若有关联商标,需一并转让 不发
伊拉克(库尔德斯坦)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可以 若有关联商标,需一并转让 不发
伊朗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以色列 不允许 不允许 可以 转让协议中,必须包含一项声明,表明该转让不会引起公众混淆 不发
约旦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不可以 不发
利比亚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可以 建议在转让实际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转让申请。否则,将被收取滞纳罚款
阿尔及利亚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埃塞俄比亚 允许 不允许 可以 不发
安哥拉 一标一类制度 允许 可以 同一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不发
OAPI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ARIPO 允许 允许 可以 官方在审查时会考虑转让是否引起混淆 不发
肯尼亚 允许 允许 不可以 关联商标需一并转让 不发
津巴布韦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可以 近似商标通常会被登记为“关联商标”,转让时,要求将所有联合商标同时转让 不发
加纳 一标一类制度 允许 可以 不发
卢旺达 允许 允许 不可以
马达加斯加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毛里求斯 不允许 不允许 可以 不发
莫桑比克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不可以 不发
南非 一标一类制度 允许 可以 关联商标须一并转让。若关联商标需单独转让,必须先解除关联。解除关联必须证明商标不会引起混淆 不发
尼日利亚 一标一类制度 允许,但仅可通过人工办理,电子系统无法办理 可以 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通常建议一并转让。被驳回、被异议或处于非活动状态的商标不能办理转让 不发
塞拉利昂 一标一类制度 商标法未规定允许次类转让,转让前可具体跟商标局确认 可以 官方在审查时会考虑是否引起混淆 不发
苏丹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不可以 同一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不发
索马里 无商标转让制度,仅商标注册制度
坦桑尼亚(坦干伊加) 一标一类制度 允许 可以 不发
坦桑尼亚(桑给巴尔) 一标一类制度 允许 可以 不发
突尼斯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赞比亚 一标一类制度 允许 不可以 关联商标必须一并转让。部分转让需办理分割 不发
摩洛哥 允许 允许 不可以 不发
美国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加拿大 不允许 不允许 可以 不发
墨西哥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可以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须一并转让。但如果权利人认为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可能,可提交同意书申请解除关联关系 不发
波多黎各 一标一类制度 允许 可以 不发
巴拿马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秘鲁 不允许 仅允许商标注册权的部分权益转让。转让后,A 和 B 将共同享有该商标注册权(例如各持有 50% 的权益) 可以 同一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不发
哥伦比亚 不允许 不允许 可以 同一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不发
多米尼加 允许 允许 可以 部分转让前需办理分割 不发
古巴 允许 不允许 可以 同一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建议一并办理转让 不发
委内瑞拉 一标一类制度 仅允许商标注册权的部分权益转让。转让后,A 和 B 将共同享有该商标注册权(例如各持有 50% 的权益) 可以 同一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建议一并办理转让 不发
乌拉圭 允许 允许 可以 同一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不发
巴拉圭 一标一类制度 允许,巴拉圭还可将商标的任何比例转给另一方 可以 不发
玻利维亚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可以 不发
厄瓜多尔 一标一类制度 不允许 可以 同一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建议一并转让 不发
哥斯达黎加 允许 不允许 可以 部分转让需先办理分割。同一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不发
洪都拉斯 一标一类制度 允许 可以 部分转让不得导致公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以下事项产生混淆可能性 不发
尼加拉瓜 允许 允许 可以 不发
危地马拉 一标一类制度 允许 可以 如果商标所有权变更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转让可能被撤销 不发
智利 允许 允许 可以 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不发
苏里南 不允许 不允许 可以 不发
巴西 一标一类制度 商标法允许通过分割办理部分转让,但该程序对应的电子申请功能尚未上线。因此,虽然法律层面认可部分转让,现阶段实务中暂无法办理涉及部分商品/服务的分割转让 可以 转让不得引发对公众的混淆,因此相同和类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未遵守此规定可能导致未被转让的商标注册被依职权注销,或未被转让的商标申请被予以驳回 不发
阿根廷 一标一类制度 允许 可以 不发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转让的特殊注意事项

马德里体系为国际注册商标的权利变更提供了统一提交渠道,权利人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转让申请,无需分别向各指定缔约方递交。但需注意,马德里体系仅解决程序便利性问题,不取代各指定国的实体审查规则。国际注册商标转让能否在各指定国生效,仍须符合当地法律要求。

实务中,即便通过 WIPO 完成马德里转让,也不代表所有指定国均自动接受。例如,曾有案例显示,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巴西的商标办理转让时,因权利人在巴西另有单独注册商标未同步转让,不符合巴西关联商标一并转让的要求,导致巴西主管机关拒绝该转让在当地生效。因此,办理马德里转让前,务必对各指定国及当地单独注册商标进行全面核查。

各国商标转让制度的共性特点

尽管各国商标转让制度差异显著,但仍可总结出以下规律:

第一,并非所有国家都允许部分转让

不少国家允许将一个多类别商标中的部分类别,或一个类别中的部分商品、服务进行转让;但也有部分国家坚持整体转让原则。企业在开展品牌拆分、业务出售等项目时,应提前确认目标国是否允许部分转让。

第二,关联商标限制是跨境转让中最易被忽视的问题

中国、俄罗斯、巴西、埃及等多个国家均对相同或近似商标设置了一并转让要求。若忽视该规定,可能导致转让申请被驳回,甚至影响未转让商标的权利稳定性。

第三,申请中的商标并非所有国家都可以办理转让

虽然多数国家允许在申请阶段办理权利转移,但部分国家仍要求商标完成注册后方可办理。因此,在企业并购或资产交易中,应结合当地制度合理安排交易时间

第四,转让完成后的权利证明方式并不统一

多数国家不会重新签发商标注册证,而是通过官方登记或备案确认权利变更;也有少数国家会向受让人重新签发注册证书。因此,在后续许可、维权或融资过程中,应提前了解当地权利证明方式。

随着企业海外业务不断拓展,商标已不仅是品牌标识,更是重要的商业资产。相比国内商标转让,跨境商标转让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要求,同一笔交易在不同国家可能面临完全不同的处理规则。

因此,在启动国际商标转让项目之前,建议结合目标国家的法律规定、商标权利状态以及交易安排,提前评估转让方案,避免因制度差异影响交易进度或权利稳定性。

注:本文内容基于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公开规定、国际知识产权律师及代理机构实务反馈,以及跨境商标转让项目经验整理。由于部分国家法律规定与实际审查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当地主管机关最新要求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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