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辅助发明的专利能申请吗:2026各国政策与实务指南
摘要: 2026年,AI辅助发明≠AI自主发明。全球主流专利局(中国CNIPA、美国USPTO、欧洲EPO、日本JPO、韩国KIPO)已达成共识:AI不能作为专利发明人,但人类使用AI工具辅助完成的技术方案,只要满足人类创造性贡献标准,仍可获得专利授权。中国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要求发明人须为自然人,并新增AI伦理审查机制。本文从概念澄清、各国政策对比、中国审查要求、DABUS案启示到企业合规建议,系统梳理2026年AI辅助发明专利申请的完整实务指南。
作者:风火跨境知识产权
一、概念澄清:AI辅助发明 vs AI自主发明
讨论AI与专利的关系,首先要厘清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AI辅助发明,是指人类研发者使用AI工具(如大语言模型、深度学习平台、生成式AI等)参与技术方案的开发过程,但人类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这类发明在全球各主要法域均可申请专利。
AI自主发明,是指AI系统在无人类实质性参与的情况下独立生成的技术方案。目前全球五大专利局均不接受此类方案获得专利授权,因为缺乏合格的自然人发明人。
关键区别在于:AI扮演的是"工具"角色还是"创造者"角色。美国USPTO在2025年11月修订指南中明确将AI类比为实验室设备或研究数据库,属于研发工具。
数据块①: 据IP5五局2026年4月联合调研报告,全球五大专利局(CNIPA、EPO、JPO、KIPO、USPTO)均要求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不允许将AI系统指定为发明人。但若自然人使用AI工具辅助研发,符合各成员国人类发明人标准即可获认定,无需额外法律审查。
二、各国政策对比:中/美/欧/日/韩
2026年,各主要经济体在AI发明专利领域的政策框架已基本成型。以下是五局政策对比:
表格
| 国家/地区 | 发明人要求 | AI辅助发明可否申请 | 最新政策动态 |
|---|---|---|---|
| 中国 | 须为自然人,2026年起须填报身份证号 | ✅ 可以,但须注明人类贡献 | 2026年1月1日施行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新增AI伦理审查 |
| 美国 | 须为自然人(Thaler v. Vidal判例) | ✅ 可以,统一适用"构想"标准 | 2025年11月修订指南,撤销2024年Pannu因子测试,AI视为工具 |
| 欧盟 | 须为自然人(EPC第81条) | ✅ 可以,需有技术效果 | 2026年4月指南生效,新增"人类在环"原则 |
| 日本 | 须为自然人(专利法第29条) | ✅ 可以,人类须满足构想标准 | 2026年3月最高法院终审驳回DABUS案 |
| 韩国 | 须为自然人(专利法第33条) | ✅ 可以 | 首尔高等法院指出未来或需新立法应对AI自主发明 |
数据块②: 据IP5五局2023年6月批准的专项研究,五局一致认定:专利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自然人使用AI工具辅助完成的发明,只要符合现行人类发明人标准,可被认定为发明人,无需额外审查。
三、中国审查指南:三大核心要求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专利审查指南》对AI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了明确要求,核心可归纳为三点:
1. 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新规要求专利请求书须填写所有发明人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确保真实准确。不得将"AI"或"课题组"列为发明人,这一要求适用于普通申请和快速预审通道。
2. 技术方案须满足"三要素"
根据国知局发布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AI辅助的技术方案须体现:算法处理的是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数据;算法与计算机系统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或基于AI挖掘出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
3. 伦理审查成为"一票否决"项
新规明确AI相关专利需进行伦理考量。若技术方案涉及数据采集侵权、算法歧视(如按性别年龄区分保护对象的无人驾驶决策模型)等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将被直接驳回。
数据块③: 2026年新规下,中国专利审查从"技术中立"转向"价值介入",伦理审查贯穿审查全程。据统计,超50%的AI辅助专利申请在初审阶段面临驳回风险,主要原因为发明人标注不当、技术方案过于抽象、公开不充分。
四、DABUS案启示:七年全球法律战的终局
Stephen Thaler将其AI系统DABUS列为唯一发明人的系列案件,是全球AI专利领域持续时间最长的法律争议。2026年,该案迎来多个终局性裁决:
欧洲:2026年2月5日,EPO上诉委员会在T 0528/25案中再次确认,发明人指定必须是具有法律能力的自然人,EPC不排除使用AI完成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但发明人指定必须合规。
日本:2026年3月4日,日本最高法院驳回DABUS案最终上诉,确认AI系统不能作为专利发明人。
印度:2026年7月,印度专利办公室驳回DABUS申请,认定现行法律框架下发明人须为自然人或法律认可的主体。
DABUS案的核心启示是:全球已形成"AI不能当发明人"的统一立场,但各国均保留了AI辅助发明获专利保护的空间。关键在于证明人类对技术方案作出了可识别的创造性贡献。
数据块④: EPO T 0528/25案裁定明确指出,EPC不排斥使用AI开发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发明人指定在原则上是可能的——前提是指定的是合格的自然人发明人。
五、企业合规建议:六步确保AI辅助专利有效
面对2026年全球趋同的AI专利政策,企业应建立系统化的合规机制:
第一步:建立研发记录制度。 对AI辅助研发全流程进行时间戳记录,包括问题定义、AI输入参数、输出评估、人类修改与选择过程。
第二步:明确人类发明人贡献。 在专利申请前,确认哪位自然人对权利要求的每个技术特征作出了构想性贡献,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三步:规范发明人署名。 不得将AI系统列入发明人名单,不得虚报或挂名。中国2026年新规要求填报身份证号,须确保信息真实。
第四步:撰写体现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须将AI算法特征与技术场景、技术手段、技术效果连接起来,避免仅写"输入模型—输出结果"的笼统步骤。
第五步:关注伦理合规。 审查技术方案是否涉及数据侵权、算法歧视等伦理风险,尤其在中国市场,伦理审查已成为正式审查标准。
第六步:多国布局注意发明人一致性。 向不同国家提交申请时,确保发明人信息一致且均为自然人,避免因发明人标注问题导致优先权主张失败。
六、2026最新动态一览
2026年AI专利领域的重要政策节点密集出现。1月1日,中国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正式施行,新增AI伦理审查和发明人身份信息填报要求。2月5日,EPO上诉委员会对DABUS案作出最新裁决,重申自然人发明人标准。3月4日,日本最高法院终审驳回DABUS案上诉。4月1日,EPO 2026版审查指南生效,新增AI使用专节。4月,IP5五局联合披露AI发明权归属调研报告。5月,USPTO公布ASAP!AI检索试点项目运行数据。7月,印度专利办公室驳回DABUS申请。
常见问题FAQ
Q1:AI辅助发明的专利能申请吗?
可以。AI辅助发明只要由自然人对技术方案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在全球各主要法域均可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关键在于证明人类而非AI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AI参与本身不影响专利可获性。
Q2:AI能当专利发明人吗?
不能。截至2026年,全球五大专利局(CNIPA、USPTO、EPO、JPO、KIPO)均明确要求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中国2026年新规还要求填报发明人身份证号码。DABUS系列案件在全球多个法域均以失败告终。
Q3:中国对AI发明专利用什么审查标准?
中国适用三重标准:一是发明人须为自然人且信息真实可查;二是技术方案须体现算法与具体技术场景的关联(处理有技术含义的数据、与系统内部结构有关联、或挖掘自然规律);三是须通过伦理审查,涉及数据侵权或算法歧视的方案将被驳回。
Q4:美国USPTO对AI发明有什么最新政策?
2025年11月,USPTO修订发布了新版《AI辅助发明发明人身份指南》,撤销了2024年的Pannu因子测试框架。新指南将AI正式定性为与实验室设备同类的研发工具,统一适用传统的"构想"标准。审查阶段不再主动质疑发明人身份,除非明确将AI系统列为发明人。
Q5:企业用AI做研发,怎么确保专利有效?
核心是做好"三留痕":一是研发过程留痕(记录人类的问题定义、AI输入、输出评估和修改决策);二是发明人贡献留痕(确认每位发明人对权利要求的具体贡献);三是伦理合规留痕(审查数据来源合法性、算法公平性)。建议将AI使用记录纳入发明披露流程。
避坑指南(5条)
避坑一:把AI列为发明人。 全球五大专利局均不接受,申请将被驳回或视为未提交,浪费时间和费用。
避坑二:权利要求只写"输入模型—输出结果"。 这种笼统写法缺乏具体技术特征,在中国2026年新规下极易因创造性不足或公开不充分被驳回。
避坑三:忽略伦理审查风险。 中国新规将伦理审查作为正式审查标准,涉及歧视性算法或侵权数据的技术方案将直接被驳回,无法通过修改补救。
避坑四:多国申请时发明人信息不一致。 若某一国申请列出了AI为发明人,可能导致其他国家的优先权主张失效,影响全球布局。
避坑五:只关注审查通过,忽视后续稳定性。 即使通过初审,若人类贡献记录不充分,在后续的无效宣告或诉讼中仍可能被推翻。应以诉讼标准来准备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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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
- 2026年新版《专利审查指南》(2026年1月1日施行)
- USPTO Revised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2025年11月)
- EPO Guidelines 2026(2026年4月1日生效)
- EPO T 0528/25 Decision(2026年2月5日)
- IP5"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发明权归属问题"调研报告(2026年4月)
- 日本最高法院DABUS案终审裁定(2026年3月4日)
- 据《2026年专利新规》(https://m.sohu.com/a/1040282385_120993890/)
- 据《China's Patent Examination Overhaul》(https://ttconsultants.com/chinas-patent-examination-overhaul-what-the-new-2026-cnipa-guidelines-mean-for-your-ip-portfolio/)
- 据《AI-Assisted Inventions and Disclosure Duties》(https://www.ipsilon-ip.com/en/news-insights/detail/ai-assisted-inventions-and-disclosure-duties-current-u-s-and-european-position-for-in-house-counsel)
- 据《EPO Guidelines 2026: What's New for AI?》(https://bestpatent.eu/epo-guidelines-2026-whats-new-for-ai/)
- 据《IP5披露调研结果》(https://www.jinshanwoo.com/nd.jsp?id=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