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卖家在做跨境电商出口之前都喜欢去注册一家香港公司,用香港公司做中转,用 0110 去退税。
这篇文章讲 0110 如何使用香港公司做出口退税。
比如有 100 家店铺,我们卖家会专门注册一个香港公司,用来做出口报关,而这些店铺仅作为销售主体。意思就是说香港公司作为买方,国内公司作为卖方。
如果是单店铺,则不需要这么麻烦,用这个主体作为出口企业,报关,退税。
香港作为出口企业,货到港口,做报关申报时,就用 0110 去报关。
我们说的做跨境电商,做的是海外仓,为什么要用 0110 去报关呢,因为 9810 是预退税规则,预退税的目的开始时是为了减轻出口企业的负担,国家先把税退给卖家,让卖家去周转,等销售完了再去对帐。因为对帐这个事情,国家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则等,所以很多卖家都不敢去做 9810,所以目前大卖家还是偏向退税可能性比较大的 0110 来做。
用 0110 报关,必须要有一个名义上或真实存在有合同的买方,这个买房就是今天这篇文章说的香港公司,用香港公司去跟国内公司进行采购,所以我们出口的时候是出口给香港公司,跟香港公司去签的买卖合同,买方就是香港公司,卖方是国内公司。
0110 出口之后,帮香港公司把货交到合同指定的海外仓,也就是平台方仓库(FBA 仓或 FBC 仓或 FBE 仓),之后,是香港公司去运营,去销售,有订单了,由平台配送给消费者,消费者付款给平台,平台打款给香港公司注册的第三方收款渠道,再通过第三方渠道提现到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有钱了之后,就要支付供应商货款,供应商就是国内的出口企业。这时候的付款方式,是通过香港公司付给供应商的外币的对公账户或者人民币的公账上。不管通过哪种方式汇款,这个钱是经过银行,经过外汇局的监管,要做正常的外汇核销的。
这样的操作,就完成了物流、资金流、合同流、单证流的闭环,凭着这一套数据去申请 0110 的出口退税。
按这个流程,使用 0110 报关是没有问题的,这也是目前运用最多的一种模式,一种比较稳定的模式。
但是去年 10 月份开始,电商平台(以下电商平台)的数据已经发送给税局了,税局明确知道你做的是 9810,但是你却用 0110 去报关,在这个环境背景下,以上模式还能行不行得通呢?
海外仓备货,就是 9810。真实报关单上的监管代码是 0110,首先跟业务本质是不相符的,其次是金额对不上。
国内公司销售给香港公司的金额,也就是出口报关单上的金额,一般是按预估的回款金额来填的,比如填的是 10 万,这 10 万就是预估的回款金额,报关单也是用这 10 万去申报。正常情况下,预估的回款额是真实销售额的 50%。
假如,现在是 7 月底发了 1000 件货,全部卖完销售额 20 万,用 50% 作为报关申报金额。8 月份整月是没有销售的,因为货在路上。但是我们是用 0110 去做报关的,那么 8 月份也要去做申报收入 10 万,因为 0110 报关就是说出口的时候货物就已经实现了销售,有销售额进来的,出口完的第二个月就要去申报收入。(这里有点绕啊)按这个要求,8 月份就要去申报收入 10 万,但实际上销售是 0。
又假如 8 月份卖家已经申报完收入了,9 月份货物到仓后,才开始真实销售,真实的销售额是 5 万,那 9 月份还要不要申报收入呢?
这种情况下,如果申报,那就是重复申报了;如果不申报,但是税务局是收到了当月平台给推的销售收入;如果做 0 申报,税务系统会预警,平台发送的数据与申报的数据不相符。那怎么消除这个预警呢?
而且 9 月份卖家拿着这 8 月份出口的那一套数据去税务申报退税,税局就会发现,金额对不上,监管方式对不上,各种数据都没办法匹配。
这种情况下,税局一般是会拒绝的,即使是到现场去审核,也是没有办法的。在平台给税务推数据之前,这种方式是可行的,但是平台在给税局推数据之后,这个办法就行不通了。
如果卖家发现了这个问题,只想做免税不做退税,除了预估的销售额打款给供应商公司外,想把另一部分销售额保留在香港,那能不能行的通呢?这个问题留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