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会议旨在就运输单据的办理形成统一方法。关键在于,电子运单系统运营商、市场代表及行业主管部门需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
俄罗斯交通运输部数字发展司副司长维塔利·捷赫捷列夫指出:“针对市场参与者提出的问题,包括运输单据填写及各方责任范围等,监管机构和运营商必须形成协调一致的立场。我们直接与运营商对接,而运营商又直接面向行业,因此各方对规则和方法的理解必须保持一致。”
会议期间,与会者讨论了运输单据办理中的实际操作问题,以及如何与电子运输单据地理信息系统协同工作。针对系统的可用性,会议向与会者说明,即使在通信中断的情况下,该服务仍可正常运行。具体而言,当网络连接不稳定时,单据由运营商生成并暂存,待系统恢复运行后再进行传输。若在此期间无法生成二维码,运输也不会因此中断:司机可出示设备上的电子文档或打印件。
每位运营商在其各自文档唯一标识符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将未使用的标识符转让给其他运营商。
会议还就国际运输中的文件办理规则进行了说明。若货物在穿越边境后换装并继续在俄罗斯境内运输,则适用俄罗斯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若最终卸货点位于俄罗斯境外,则该运输视为国际运输,需办理CMR运单。
当车辆发生故障,或需更换运输工具或司机时,可继续使用当前的电子运单办理相关手续。若在此过程中发生部分货物交付,则需就已交付的部分另行办理新的运单。
若货物从临时仓储仓库发往最终消费者,则货物交付至仓库视为当前运输的完成:需关闭当前的电子运单,并根据新的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开具新的运单,以完成后续交付。
对于拼车货物运输,托运人应依据订单申请单中的信息,在运单中填写承运人、司机及运输工具的相关信息。若途中更换司机或运输工具,则由承运人办理T8表。
对于已事先确定收货人及交付时间的定期运输合同,可认定为运输组织合同,此类合同需办理申请单。自2026年9月1日起,除法定豁免情形外,所有订单与申请单均须以电子形式办理。
货运代理收据不能替代运单:前者仅证明货运代理人已从客户处收到货物,而后者则证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的接收与交付按件数进行,重量由托运人在承运人在场的情况下确定。如发现差异,应予以记录,并在《电子运输单据》的相应栏目中体现。
来源:俄罗斯交通运输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