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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八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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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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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材料大幅精简,无需再提交全体股东同意转让证明。新规落地前,股权变更必须提供全体股东签字同意文件,多股东、异地股东办事极为不便。新《公司法》实施后,市场主体登记不再强制收取该份材料,省去股东反复签字、跑腿的流程。同时按照现行登记规范,窗口不再要求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仅需企业自行保管转让协议、股权对外转让通知送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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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法定规则不变,企业不能省略告知流程。简化材料不等于简化法定流程,股东对外转股仍必须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全部交易细节,并预留 30 天法定答复期;多名股东同时想买股权,协商不成则按出资比例分配。相关通知、送达截图、回执等凭证务必长期留存,避免后续股权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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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约定优先适用。如公司内部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殊约束要求,企业需按章程规定完成内部流程,登记窗口将同步核验章程相关条款。

来源:城阳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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