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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关业务讲堂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政策速递

江关业务讲堂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政策速递 江门海关12360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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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2026年5月6日公布,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 施行: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废止:原质检总局第143号令(2018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 关键词:化妆品 ·化妆品半成品·合格评定· 风险管理


各位进出口化妆品企业的小伙伴们注意啦!

事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海关总署第28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已于2026年5月6日公布,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让我们通过本期江关业务讲堂来划重点!

🌸  适用范围与定义

📦  进口化妆品管理

🚢  出口化妆品管理

📄  监督管理

⚖️  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与定义



🎯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以及有关国际条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化妆品。

海关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

💡 定义有变化!


化妆品: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半成品: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产品。


新规与旧规对比

对比维度

旧规(2018年修订版)

新规(第284号令)

适用部位


人体表面任何部位 + 口腔黏膜、牙齿    


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

使用方式

涂、擦、散布

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

功能目的

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

清洁、保护、美化、修饰


⚠️ 变化要点:删除"口腔黏膜、牙齿",明确化妆品仅适用于人体表面;增加"喷洒"方式;将"护肤"调整为"保护",范围更广;明确为"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排除非工业生产的自制产品。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适用范围与定义



📄 申报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随附相关材料。

填报位

填报内容

报关单

"产品许可证"项

许可证类别代码"526",填报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号

化妆品半成品

"规格型号"→"其他"中录入"化妆品半成品","货物属性"勾选"15-非预包装"

📌 无需填报监管证件的情形:
· 进口化妆品注册或备案用样品
· 企业检测、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
·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公务用品
· 非试用或非销售用的展览展示化妆品

💄 进口检验  化妆品应当在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目的地实施检验。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实施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

📝 记录要求  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信息,保证真实、完整、可追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不得少于二年。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 标准  出口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合同要求。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由海关总署指定相关标准。


🏭 企业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


📍 检验地点 出口化妆品应当在生产地实施检验。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 申报化妆品  出口前,生产企业、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海关申请检验,并随附相关材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口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 处置  经检验合格的,准予出口;不合格的,可在海关监督下技术处理,重新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准出口;不能处理或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提供符合复出口国标准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予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




监督管理



📊 风险监测  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组织制定和实施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措施类型

具体内容

增加检验

增加检验的项目、上调检验的频次

预警通报

发布风险预警或向相关部门通报

暂停进口

暂停进口

紧急处置

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风险时,海关总署可直接采取必要紧急处置措施


🏅 信用管理

海关依法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并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

海关处以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法行为

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安全无小事,请广大进出口化妆品企业认真学习新规,及时调整申报流程和内部管理。


END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 进出口食品安全和商品检验处

监制/ 彭晓燕

审校/ 陈丽婷

编辑/ 郭鹏辉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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