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2026年5月6日公布,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 施行: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废止:原质检总局第143号令(2018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 关键词:化妆品 ·化妆品半成品·合格评定· 风险管理
各位进出口化妆品企业的小伙伴们注意啦!
事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海关总署第28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已于2026年5月6日公布,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让我们通过本期江关业务讲堂来划重点!
🌸 适用范围与定义
📦 进口化妆品管理
🚢 出口化妆品管理
📄 监督管理
⚖️ 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与定义
💡 定义有变化!
化妆品: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半成品: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产品。
新规与旧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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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维度 |
旧规(2018年修订版) |
新规(第284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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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部位 |
人体表面任何部位 + 口腔黏膜、牙齿 |
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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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式 |
涂、擦、散布 |
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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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目的 |
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 |
清洁、保护、美化、修饰 |
⚠️ 变化要点:删除"口腔黏膜、牙齿",明确化妆品仅适用于人体表面;增加"喷洒"方式;将"护肤"调整为"保护",范围更广;明确为"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排除非工业生产的自制产品。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适用范围与定义
📄 申报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随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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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位置 |
填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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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 "产品许可证"项 |
许可证类别代码"526",填报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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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半成品 |
"规格型号"→"其他"中录入"化妆品半成品","货物属性"勾选"15-非预包装" |
📌 无需填报监管证件的情形:
· 进口化妆品注册或备案用样品
· 企业检测、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
·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公务用品
· 非试用或非销售用的展览展示化妆品
💄 进口检验 化妆品应当在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目的地实施检验。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实施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
📝 记录要求 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信息,保证真实、完整、可追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不得少于二年。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 标准 出口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合同要求。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由海关总署指定相关标准。
🏭 企业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
📍 检验地点 出口化妆品应当在生产地实施检验。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 申报化妆品 出口前,生产企业、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海关申请检验,并随附相关材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口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 处置 经检验合格的,准予出口;不合格的,可在海关监督下技术处理,重新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准出口;不能处理或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提供符合复出口国标准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予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
监督管理
📊 风险监测 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组织制定和实施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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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类型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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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检验 |
增加检验的项目、上调检验的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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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通报 |
发布风险预警或向相关部门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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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进口 |
暂停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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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处置 |
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风险时,海关总署可直接采取必要紧急处置措施 |
🏅 信用管理
海关依法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并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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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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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收货人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 |
海关处以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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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法行为 |
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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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化妆品安全无小事,请广大进出口化妆品企业认真学习新规,及时调整申报流程和内部管理。
END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 进出口食品安全和商品检验处
监制/ 彭晓燕
审校/ 陈丽婷
编辑/ 郭鹏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