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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对外支付相关涉税政策热点问答

一问一答|对外支付相关涉税政策热点问答 济南税务服务
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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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境内企业向境外付款,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Q2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是不是就不用代扣代缴税款了?

不是。

税务备案是外汇付汇前置管理程序,不免除境内支付方代扣代缴义务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等,应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向非居民个人支付所得的,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依法代扣代缴的,将承担相应税收法律责任。





Q3

对外支付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一定是10%吗?

不一定。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分法定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两种情况:

(一)法定源泉扣缴即通常所说的“预提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按照收入全额的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指定扣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情形的,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例如:境外企业派员入境为境内企业提供设备安装、技术指导、项目监理等劳务,未办理税务登记、且境内无代理人,税务机关可指定接受服务的境内付款企业为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指定扣缴情形下,税率为25%

温馨提示




符合条件享受税收协定(安排)的,可以按协定优惠税率申报。





Q4

指定扣缴方法下,如何确定扣缴税额?


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


其中,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三种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上述提到的利润率,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意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Q5

向境外支付合同违约金或赔偿款,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视情况而定。

如果违约金或赔偿款的实质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或担保费的,则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否则不需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投稿: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制作:薄燕杰

编审:王羽 张勇 庞博

责编:王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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