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OT-Team(G)、人民法院报
四川南充法院近日成功调解一起涉外籍人士交通事故纠纷,明确“未发生物理碰撞”并非免责理由,驾驶员仍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属于典型的“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受害人在避让车辆时受伤且车辆受损,被告方曾以“无碰撞即无责”为由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释法,促成双方和解,重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核心在于过错与因果关系,而非是否发生物理撞击。
非接触事故致外籍骑手重伤
2025 年 7 月 26 日清晨 6 时许,越南籍当事人黄某骑行电动车行至南充市顺庆区双桥镇某村道时,与唐某驾驶的重型卡车迎面相遇。因道路狭窄,黄某在避让过程中因惊慌操作不当,连人带车坠入路边悬崖,导致人身受伤及车辆损坏。
黄某住院治疗 17 天,医疗费逾 2.3 万元,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该起非接触性交通事故中,黄某与唐某负同等责任。
因赔偿协商未果,2026 年 3 月,黄某将唐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47 万余元。
法院驳回“无碰撞无责”抗辩
庭审中,被告方坚持认为两车未接触属意外事件,不应担责;而原告黄某因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急需赔偿以维持家庭生计,双方僵持不下。
主审法官指出,物理接触并非交通肇事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关键在于驾驶人的违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唐某驾驶重型卡车行经狭窄村道,未尽到充分观察与安全通行义务,其驾驶行为制造了险情,直接导致黄某紧急避险失败而摔伤致残。
鉴于被告方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交警责任认定的证据,法院对其“无碰撞无责”的主张不予支持。
调解达成实质性和解
考虑到外籍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及维权成本,法院通过多轮沟通引导双方平衡法理与情理。最终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付黄某 29 万余元,唐某个人额外补偿 5000 元。
唐某当庭履行了个人赔付义务,保险公司亦于 2026 年 7 月 7 日完成全额支付,案结事了。
法官提示:责任认定重在过错
本案澄清了“无碰撞即无责”的常见误区。交通法规判定责任的核心,在于驾驶人是否违反安全注意义务、是否制造道路风险以及该行为是否导致损害,车辆间有无接触并非前提。
特别是大型机动车驾驶人,在行经村道、窄路及弯道时,应 heightened 警惕,主动减速礼让,防范潜在风险。司法裁判不仅解决个案纠纷,更旨在确立行为准则。本案体现了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通过调解有效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警示广大驾驶人摒弃侥幸心理,规范驾驶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