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法通平台持续整理法律咨询常见问题,供企业参考。以下为第五十九期常见问题解答精选。
01. 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选择与效力认定
问题摘要:解决跨境电商纠纷时,商事调解、仲裁、ODR(在线纠纷解决)及在线诉讼应如何优先选择?若选择调解或仲裁,主体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法院如何选择?已签署但未批准的國際公约(如《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新加坡公约》)是否生效?
平台答复:
1. 解决方式选择:各类方式各有利弊。小额简单纠纷建议优先选择商事调解或 ODR;金额较大、案情复杂的跨境纠纷,因仲裁具有一裁终局、保密性强及跨境强制执行效力,建议优先选择仲裁;若需司法强制保障,可选择在线诉讼。调解可贯穿全过程,与仲裁、诉讼衔接适用。
2. 调解主体与效力:各级贸促会商事调解中心、法院调解组织、合规备案的行业机构及专业个人均可作为合法调解主体。普通调解协议仅具合同约束力,无强制执行力;如需赋予强制法律效力,双方可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由法院出具正式调解书。
3. 仲裁机构选择:建议在合同订立阶段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包括机构、规则、地、语言等)。您提及的 CIETAC、HKIAC、SIAC 等境内外仲裁机构均可选定。凡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的境内外仲裁裁决,我国依法予以承认和执行。
4. 诉讼管辖:跨境电商纠纷可优先选择互联网法院或设有涉外民商事法庭的法院管辖,但无强制要求。企业可在合同中合理约定管辖法院,建议优先约定设有涉外民商事专门法庭的法院。
5. 国际公约效力:我国已签署但尚未正式批准的国际公约,在境内一般不发生法律效力。《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与《新加坡公约》目前均未在我国生效,暂不适用。
免责声明:本次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河南省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2. 与白俄罗斯企业合作的制裁风险及规避策略
问题摘要:拟与白俄罗斯企业合作,对方要求必须在俄罗斯外贸出口银行(VTB)上海分行开户交易。鉴于白俄受美欧制裁概率大,合作是否存在二级制裁风险?如何规避?
平台答复:
一、制裁风险分析
1. 二级制裁风险:与受制裁高风险的白俄罗斯企业合作存在明确的二级制裁风险。特别是对方指定的俄罗斯外贸出口银行(VTB)上海分行已被美国列入 SDN 制裁清单。
2. 关联实体与数据隐化:白俄多家银行、国企及关联企业在美欧制裁清单上。依据"50% 穿透规则”,若对手被制裁方控股超过 50%,视同受制裁。部分企业“查不到海关数据”多是通过第三国中转、低报、特殊园区运作或代码改写等方式隐化出口。
3. 结算与物流阻碍:白俄主流银行多被剔除 SWIFT 系统,欧元/美元结算基本受阻。因欧盟过境查验严格,经欧盟转运至白俄的货物极易被扣押。
二、应对建议
1. 更换结算银行:建议拒绝使用 VTB 上海分行,改用未被制裁且支持中俄白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因指定银行受制裁导致交易失败,由白俄方承担全部责任。”
2. 优化物流路径:可选择入驻白俄罗斯特殊经济园区(如中白工业园),货物不直接申报至白俄,而是经第三国真实中转(非虚假申报)。结算可使用 CIPS、SPFS(俄系)或本地清算系统。
3. 尽职调查:严格筛查白俄客户、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在 OFAC SDN、欧盟制裁清单或 BIS 实体清单中。核查产品 HS 编码及 ECCN 编码,确保不属于军民两用或禁运物项。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河南省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3. 赴沙特、阿联酋施工项目的纳税义务
问题摘要:我司承接沙特、阿联酋施工项目(未设当地分公司),需派遣员工前往。请问是否需要在当地纳税?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平台答复:
即使未在當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只要派遣员工前往当地进行施工,通常会被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PE)。一旦认定,中国公司即成为当地纳税义务人,需就归属于该项目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沙特阿拉伯
1.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沙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沙特国内法,建筑工地、安装工程等若连续或累计超过 6 个月,即构成常设机构。实务中,若施工现场大量出现中资元素或长期雇用人员在沙开展业务,极易被沙特税务局(ZATCA)认定。非 GCC 国家投资者通常适用 20% 税率。
2. 增值税 (VAT):若甲方为沙特 VAT 纳税人,理论上适用反向征收机制。但若中方构成常设机构或不符合豁免条件,需自行注册并申报纳税,标准税率为 15%。
3. 预提税:沙特业主支付工程款时,通常扣除 5%-15% 不等的预提税(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等)。该税款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抵扣最终的企业所得税。
二、阿联酋
1. 企业所得税:根据阿联酋税法及中阿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工程项目持续超过 6 个月(具体需核对最新协定,有时为 183 天或 12 个月)通常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需就常设机构所得纳税,标准税率为 9%(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37.5 万迪拉姆部分)。
2. 增值税 (VAT):若接收服务的阿联酋客户为 VAT 注册纳税人,通常适用反向征收机制,标准税率为 5%。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宁波市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4. 注销外企剩余资金汇出难题
问题摘要:越南公司在上海的全资子公司已注销,银行账户销户前取出现金近 1.4 万元(含日常报销、车辆转让款等)。现欲以人民币汇回越南总部,银行告知无法办理,应如何处理?
平台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
1. 主体资格缺失:公司注销后,其人民币银行账户已销户。银行无法为已不存在的主体办理购汇和跨境汇款业务。
2. 资产处置合规性:手中的现金包含“车辆转让款”。合规要求下,此类资产处置所得必须在外汇管理局监管下,证明属于清算剩余财产且已完税,方可转化为外汇汇出。直接通过个人分拆或现金携带属违规行为,面临罚款风险。
3. 解决方案:由于公司已注销且账户已销,资金无法直接转账汇出。需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申请核准,取得核准件后,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及跨境汇款手续。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宁波市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5. 出口土耳其玩具被退运的赔偿责任
问题摘要:向土耳其出口玩具,第一批正常交货,第二批因不符合安全标准被海关退回。合同未约定具体标准,客户要求退款并承担全部赔偿。此要求是否合理?若在土起诉,判决在中国能否执行?
平台答复:
责任承担需首先明确交易文件(订单、合同、发票及邮件)中是否约定了明确的质量标准(如 CE 认证)。
1. 有明确约定:若已约定,满足对应认证及质量标准即为出口合规义务。
2. 无明确约定:需核查是否排除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若未排除,本案大概率适用 CISG 第 35 条。鉴于第一批货物顺利清关且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司法实务通常认定货物符合默示质量标准,第二批货物无法通关的责任难以归责于我方。
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
1. 仲裁途径:若存在有效仲裁条款,应优先仲裁。因中土均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裁决可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 诉讼途径:若无仲裁条款,虽中土签有司法协助协定,但中国法院对外国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持审慎态度,甚少裁定执行。进口商为保障执行,更可能选择在中国法院起诉。
关于赔偿范围:
对于通用货物,通常在退回货款后协商分担直接损失(清关费、运费等)。若进入诉讼,赔偿责任以进口商实际损失(含可得利润)为限,且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范围(CISG 第 74 条)。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河南省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6. 委托第三方出口的合规操作指南
问题摘要:我司无出口资质,拟找第三方公司向韩国出口化工原料。合同约定由我司直接与韩方签约并开票,第三方负责报关。此操作是否有法律风险?如何合规?
平台答复:
“自己签合同、直接开票、第三方报关”的模式存在极高法律与税务风险。国税大数据比对会发现“报关主体”与“开票主体”不一致,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管原则为“谁出口,谁作为销售主体签约开票”。
为实现合规并保留客户关系,应采用规范的“委托代理出口”模式(双抬头报关):
一、合同签署合规调整
与客户(韩国):可由您签署销售合同,但建议约定“由我方委托的中国代理公司负责执行出口报关及收汇事宜”。
与代理公司:必须签署正式《代理出口协议书》,明确代理费、责任划分及资金结算。
报关单填报:采用“双抬头”模式。境内发货人填第三方出口公司,生产销售单位填贵公司。此举表明委托关系,而非卖单关系。
二、发票开具合规调整
对国外客户:您不能开具国内增值税发票。通常由代理公司开具商业发票用于目的港清关。
对代理公司:您必须给代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逻辑为您将货物“内销”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再“外销”给韩国客户。代理公司凭此票申请出口退税,退税款最终返还给您。
三、资金流合规闭环
1. 收汇:韩国客户将货款付给代理公司。
2. 结算:代理公司收款后,扣除代理费及杂费,将剩余货款(含退税款)支付给您。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河南省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境内企业在外贸投资中如遇到任何法律问题,请拨打贸法通免费服务热线400-8899-460进行咨询。
境外企业请拨打贸法通日韩蒙俄等七语种咨询热线进行咨询。
更多资讯
1、贸法通平台企业咨询常见问题(五十九)
2、出海企业的贸易合规义务以及外国企业所面临的贸易反制风险——《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述评
3、注意:出口美国新规明日将强制执行,涉及大量轻工消费品!
4、美国对越南发起多项 301 调查,我国企业如何应对?
5、《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实施指南》解读——回应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