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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能源产品进入泰国市场的商业模式和法律问题(上)

中国新能源产品进入泰国市场的商业模式和法律问题(上) 贸法通
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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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作为东南亚第二大经济体,在“泰国 4.0"战略与碳中和目标的双重驱动下,新能源产业迎来关键发展期。根据泰国能源政策与规划办公室(EPPO)发布的《国家电力发展规划 2024》(PDP 2024),泰国计划到 2037 年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提升至 51%,远超此前设定的 30% 目标。同时,电动车"30@30"政策及 EV3.5 框架吸引了比亚迪、奇瑞等中国车企深度参与。

2025 年,泰国批准延长 EV3.5 政策支持车型的销售及注册截止日期至 2027 年底和 2028 年初。2026 年 5 月,泰国内阁授权财政部借款约 122 亿美元,重点投向光伏、电动车及人才培训领域。这一系列举措彰显了泰国打造东盟电动车制造枢纽及实现 2050 年碳中和的决心,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灵活的市场窗口。

基于此,本文依据泰国现行法律法规,系统梳理中国新能源产品进入泰国市场的主要模式及核心法律问题,为拟布局泰国的企业提供决策参考。

一、泰国新能源市场概述

(一)政策驱动与市场空间

泰国新能源市场发展由政策规划与结构性供需缺口共同驱动。政策层面,PDP 2024 将可再生能源目标大幅提升,并主导制定覆盖 2026—2050 年的新版规划,明确 2050 年净零排放目标,届时 70% 电力将来自清洁能源,其中太阳能装机目标约为 33GW。

2024 年,泰国批准 Direct PPA(直接购电协议)试点,打破数十年“单一买方”体系,允许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直接向终端用户售电。目前该政策主要适用于获 BOI 扶持的数据中心项目,自 2026 年 3 月起,相关项目须取得供电确认函方可享受优惠。此举预示着电力市场进一步开放,光伏与储能开发商应密切关注其向一般工商业用户扩展的趋势。

电动车领域,"30@30"框架下的 EV3.5 激励计划持续加码。2025 年起实施“生产补偿系数”提升措施,每生产 1 辆出口电动车计入 1.5 辆产能,旨在推动出口。销售与注册截止日期的延长,为车企提供了更灵活的生产布局空间。

市场空间方面,泰国作为能源净进口国,化石燃料占电力消费约 70%,转型需求迫切。随着 55 个数据中心项目获批 BOI 投资,总用电需求超 4.5 吉瓦,工业区电网面临供电紧张与电价上涨压力,催生了大量屋顶分布式光伏及工商业储能需求。

(二)中国企业在泰国新能源市场的布局现状

泰国已成为中国新能源企业出海的重要桥头堡。2022 年至 2025 年间,多家中国车企在东部经济走廊(EEC)获 BOI 批准建厂。截至 2026 年 3 月,已有 7 家中国车企在泰建厂,总规划产能达 60 万辆/年,累计投资超 190 亿元人民币。其中,比亚迪罗勇府工厂于 2024 年投产,是目前中国在泰最大制造基地;长安汽车首个海外新能源整车基地于 2025 年投产,目标 2030 年跻身泰国纯电品牌前三;长城汽车计划 2026 年实现销量增长 40% 并追加投资。

光伏领域,中国组件厂商凭借技术与成本优势占据主导。泰国本地企业业务模式已从传统代理转向分布式光伏 PPA 投资运营。这为中国设备商提供了新范式:除设备销售外,可通过直投、融资租赁、能源服务合同等方式参与项目全生命周期,获取长期收益。

二、中国新能源产品进入泰国市场的主要模式

中国新能源产品进入泰国主要有贸易、投资和创新型合作三种路径,企业需结合资本实力与长期战略综合决策。

(一)贸易模式(轻资产路径)

1. 一般贸易出口

通过一般贸易将产品直接出口至泰国,由当地进口商分销。此模式初始投入低,无需设立实体,但需注意外资限制。根据泰国《外商经营法》(FBA),贸易类业务属限制清单(List 3),外资持股超 50% 需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FBL)。但若批发业务资本超 1 亿泰铢或零售单店投资达 2000 万泰铢,可豁免限制。此外,获 BOI 批准的项目可豁免 FBA 资本门槛,实现 100% 外资控股。

关税方面,依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ACFTA),部分新能源产品可享受优惠关税甚至零关税,但须符合原产地规则并取得 Form E 证书。建议企业在首次进口前进行预归类咨询,规避清关风险。

2. 代理/经销模式

授权本地代理商销售是常见的轻资产路径,可快速铺开市场,但存在法律风险:

一是品牌推广困境,代理商可能因利润空间不足缺乏动力,且回款周期长、坏账风险高。

二是合同终止风险。泰国《民商法典》倾向于保护本地代理商,若无正当理由终止合作,赔偿金额可能高达年均佣金的 2 至 3 倍。协议须明确最低采购量、商标使用、竞业限制及终止补偿条款。

三是反腐败合规风险。代理合同须设置反海外腐败条款,防范因代理商行为引发的 FCPA 长臂管辖及中国刑法相关责任。

3. 跨境电商模式

通过 LazadaShopee 等平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小型产品是新兴路径。需注意,平台商品同样须符合泰国工业标准研究院(TISI)强制性认证要求,不得以“个人物品”名义规避。

(二)投资模式(重资产路径)

对于具备资本实力的企业,在泰设立子公司或合资企业是长期布局优选,核心在于运用 BOI 红利并管理合规风险。

1. 设立主体形式

全资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如整车及零部件)经 BOI 批准可 100% 外资持股。

合资公司:能源服务类等限制业务可能要求泰方持股不低于 51%。实务中常采用中方提供设备技术、泰方负责运营开发的合资模式。

2. BOI 优惠政策的申请与适用

根据 BOI 2025《投资促进指南》,新能源制造类项目可享多重优惠叠加:在低收入省份设厂可额外免税或减税;在 EEC 地区设厂最长可享 13 年企业所得税免税;符合研发创新要求的项目在 EECi 区域可获额外激励。此外,若项目前三年研发投入达标,或在规定期限内资本支出超 20 亿泰铢,可再获额外税收减免。

3. 土地所有权与本地化要求

土地权利:BOI 批准的外资企业可在工业区 100% 持有工业用地所有权;非 BOI 企业或非工业区域仅能租赁,最长租期合计不超过 60 年。

本地化与人员:电动车组装厂自 2026 年起本地化率须达 40%(电池除外)。人员配置方面,BOI 企业可豁免外籍员工配额限制并享受签证审批便利。

(三)创新型进入模式

1. 融资租赁/设备直投+PPA 模式

该模式下,中国设备商将设备出售给泰国项目公司,再由项目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或长期能源服务合同向终端用户提供设备与能源服务,利用 PPA 售电收益回收投资。其优势在于规避外资运营牌照限制、降低渠道成本并转化为长期现金流。需注意,ESCO 业务须在 BOI 申请前获得泰国能源部批准。

2. 直购电模式(Direct PPA)

ERC 发布的 Direct PPA 试点为新进入者开辟通道。目前买方限于获 BOI 扶持的新设数据中心(IT 负载持续不低于 50 MW),卖方为新投建的可再生能源企业(装机不低于 1000 kVA)。首阶段试点配额不超过 2000 MW,通过第三方接入方式输电。未来试点范围有望扩大至更多工商业用户,并允许使用 LNG 作为过渡能源。

3. EPC+O&M 模式

中国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承接设计与施工,并提供后续运维服务。此模式无需持有电站资产,仅输出技术与服务能力。合同建议参照 FIDIC 银皮书范本,明确验收标准、缺陷责任期及争议解决机制,并确保承包商持有相应建筑资质。

作者信息:

贾辉,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业务领域:并购和金融保险邮箱:jiahui@dehenglaw.com

李丹,德恒雄安办公室律师助理,执业领域:金融保险、公司合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邮箱:lidan@dehenglaw.com

泰国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中心理事华笑以对此文亦有贡献。

原标题:中国新能源产品进入泰国市场的商业模式和法律问题(上)丨德恒研究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声明: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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