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0 号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优化产业结构,现将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常规电池分阶段征收消费税
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 2% 税率征收消费税;自 2027 年 9 月 1 日起,上述产品税率上调至 4%。
二、光伏电池分阶段征收消费税
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对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按 2% 税率征收消费税;自 2028 年 4 月 1 日起,税率上调至 4%。
三、新型电池实施免税政策
2026 年 9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以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四、减免税合规要求
纳税人生产或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或无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减免税前,须取得具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CMA 徽标)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且检测项目需涵盖相应电池类别。
五、已税原料抵扣规定
纳税人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直接进口的已纳消费税电池产品,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六、自产自用税务处理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若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电池产品或其他用途,应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七、执行依据与效力
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此前发布的财税〔2015〕16 号、财关税〔2015〕4 号文件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具体征收范围注释及进口环节应税税目详见公告附件。
附件:
1. 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2. 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 年 7 月 16 日
发布日期:2026 年 07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