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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 |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一文了解 |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济南税务服务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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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一文带您了解!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


优惠内容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


(2)农产品是指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3)享受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与资料留存要求

享受本项优惠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同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鲁财税〔2023〕21号)






投稿:国家税务总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制作:孙晓宁

编审:王羽 郭玉琪 马文龙

责编:王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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