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纳税人应如何处理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办法前发生的出口业务?
答
根据《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变更退(免)税办法之前,原则上要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而且变更之后,就不能再申报办理变更前的出口业务了。
不过,第九条也明确了几个例外情形。如果变更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存在下面这几种情形,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这样就不用在变更前结清税款,变更后还可以继续申报办理退(免)税。
哪几种情形呢?第一种,是还没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附送资料或者收汇材料,暂时没法申报退(免)税的业务;第二种,是已经申报了退(免)税,但因为税务稽查、出口税收函调等原因,税务机关暂时还没办结的业务;第三种,是在申请变更前三十天内,已经按照变更后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的;第四种,是在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核准出口退(免)税之前,就发现退(免)税办法备案有误的。
简单说就是:原则上要先结清,但符合条件的四种情形可以不用提前结清,变更后继续申报。
来源:山东税务
责编:王国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