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注意: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有新规!

注意: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有新规! 贸法通
2026-07-15
6

三部门联合优化农作物及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

为落实跨境贸易便利化部署,实现出境种质资源备案信息互联互通,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 1031 号公告,决定优化农作物及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措施。本公告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一、实行出境审批前置管理

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提供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须提前向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部门申请并取得出境审批文件。

  • 农作物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可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
  • 林草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可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平台查询。

二、强化部门数据共享与通关核查

农业农村及林草部门签发出境审批文件后,将结果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与核销,并据此办理通关手续。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三、规范出口申报流程

取得出境审批文件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申报出口时需严格执行以下规范:

  1. 商品名称:如实填写审批目录中的作物或物种名称。
  2. 商品编号:填写对应的商品编号。
  3. 资质许可:在产品资质项下选择许可证类别代码 333(农作物)或 334(林草),并填入审批文件文号。

注:本公告所指出境审批文件,包括农业农村部门签发的动植物苗种(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表,以及林草部门签发的向境外提供林草种质资源许可文件。

四、违规处理与特殊情况说明

未取得出境审批文件擅自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海关将依法扣留货物,并移送省级农业农村或林草部门处理。此外,因系统故障或核查需要,海关有权要求企业提交纸质出境审批文件。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贸法通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3609
粉丝 0
贸法通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57.2k
粉丝0
内容3.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