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优化农作物及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
为落实跨境贸易便利化部署,实现出境种质资源备案信息互联互通,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 1031 号公告,决定优化农作物及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措施。本公告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一、实行出境审批前置管理
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提供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须提前向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部门申请并取得出境审批文件。
- 农作物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可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
- 林草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可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平台查询。
二、强化部门数据共享与通关核查
农业农村及林草部门签发出境审批文件后,将结果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与核销,并据此办理通关手续。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三、规范出口申报流程
取得出境审批文件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申报出口时需严格执行以下规范:
- 商品名称:如实填写审批目录中的作物或物种名称。
- 商品编号:填写对应的商品编号。
- 资质许可:在产品资质项下选择许可证类别代码 333(农作物)或 334(林草),并填入审批文件文号。
注:本公告所指出境审批文件,包括农业农村部门签发的动植物苗种(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表,以及林草部门签发的向境外提供林草种质资源许可文件。
四、违规处理与特殊情况说明
未取得出境审批文件擅自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海关将依法扣留货物,并移送省级农业农村或林草部门处理。此外,因系统故障或核查需要,海关有权要求企业提交纸质出境审批文件。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